犯罪的概念
【相關法條】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知識要點】
第13條本文部分從正面界定何為犯罪,“但書”部分從反面強調何種行為不是犯罪。“不認為是犯罪”是指立法上不認為是犯罪,司法上也不能認為是犯罪,而不是說成立犯罪但不處罰,也不能理解為成立犯罪但不作為犯罪處理。
1.文理解釋:
(1)社會危害性。
社會危害性就是指法益侵犯性。如果某種行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脅法益,不管其內心多么邪惡,也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例如,甲在荒山野外狩獵時,誤以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乙而開槍。
社會危害性是質與量的統一,是穩定性與變異性的統一。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的實質就是社會危害性。
(3)應受刑罰處罰性。
區分不應受懲罰和不須受懲罰:前者是指行為根本不成立犯罪;后者是指行為成立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處分等。
2.論理解釋:法益侵犯性(客觀違法性);非難可能性(主觀有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