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后果
【概念與特征】
危害后果是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所造成的現實侵害事實與現實危險狀態。
危害后果不同于法益侵犯:后者是犯罪的本質,前者是本質表現出來的現象。只要危害行為侵犯了法益,一定有危害后果。所以,危害后果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備的構成要件要素。
危害后果的特征:
1.因果性:危害后果一定由危害行為引起,但危害行為不一定引起實害結果。
2.侵害性與危險性:危害后果反映法益侵犯性,但不等于法益侵犯性。
3.現實性:危害后果包括現實的侵害事實,還包括對法益造成的危險狀態,但不包括行為本身的危險性質(屬于行為的屬性)。
4.多樣性:危害后果的具體表現多樣,需要根據犯罪的法益內容具體判斷。
5、法定性: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結果,是分則條文規定的結果,而非泛指任何結果。
危害結果可以分為屬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與不屬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物質性危害結果與非物質性危害結果、直接危害結果與間接危害結果。
【經典考題】(2008年試卷二第1題)關于危害后果的相關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本題正確答案為A。
A.甲男(25歲)明知孫某(女)只有13歲而追求她,在征得孫某同意后,與其發生性行為。甲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丟失槍支后未及時報告,清潔工王某撿拾該槍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C.丙誘騙5歲的孤兒離開福利院后,將其作為養子,使之過上了豐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惡意透支3萬元,但經發卡銀行催收后立即歸還。丁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