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
【相關法條】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知識要點】
一、成立條件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行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形態。
(一)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1.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不是預備行為。
2.為了預備犯罪而做的準備,不是犯罪預備行為。
3.為了實行犯罪,既包括為了自己實行犯罪(理論上稱為自己預備罪),也包括為了他人實行犯罪(理論上稱為他人預備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為了實行犯罪”,不是一種獨立的罪過,只表明屬于犯罪故意的范疇。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為實行行為制造條件的行為)
1.準備工具具體表現為:購買某種物品作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裝物品使之適應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為犯罪工具,盜竊他人物品作為犯罪工具等等。
2.制造條件主要表現為:(1)制造實行犯罪的客觀條件,如調查犯罪場所與被害人行蹤、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來、誘騙被害人前往犯罪場所、排除犯罪障礙、勾結犯罪同伙、尋找共犯人等等;(2)制造實行犯罪的主觀條件,如商議犯罪的實行計劃等。
(三)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預備行為未完成或者雖已完成但未能著手實行行為
(四)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內的原因,則是(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二、預備犯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雖然原則上處罰犯罪預備,但存在處罰的例外,即只能將實質上值得處罰的犯罪預備作為犯罪處罰。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特別提示】
1、“比照既遂犯”中的既遂犯,應當是在違法性、有責性與預備犯向前發展可能出現的 既遂犯相同或者相似的既遂犯,而非任何觀念意義上的既遂犯。
2、為實行加重犯而進行的犯罪預備的處罰:
案例1:為搶劫數額巨大的財物而實施了預備行為,但未能著手實行的,只能適用普通搶 劫罪的法定刑(同時適用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案例2: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而實施了預備行為,但未能著手實行的,應適用加 重的法定刑(同時適用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