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防止“法外遺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間,手訂四編《大浩》,共236條,具有與《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誥》集中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誥是明初的一種特別刑事法規。大誥之名來自儒家經典《尚書·大誥》。
大誥的特征:
(1)大誥對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處罰。
(2)大誥的另一特點是濫用法外之刑,四編大誥中開列的刑罰如族誅、梟首、斷手、斬趾等等,都是漢律以來久不載于法令的酷刑。
(3)“重典治吏”是大誥的又一特點,其中大多數條文專為懲治貪官污吏而定,以此強化統治效能。
(4)大誥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每戶人家必須有一本大誥,科舉考試中也列入大誥的內容。
(關鍵詞記憶:《尚書·大誥》;加重;法外用刑;重點治吏;空前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