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和組織犯。
在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不可能同時還是教唆犯、幫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主犯、從犯和脅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時還是從犯、脅從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沒有從犯,但不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當然,主犯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
注意:兩種分類之間存在交叉關系。實行犯根據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從犯或脅從犯;教唆犯根據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從犯(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脅從犯);幫助犯可以是從犯(包括脅從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實行犯,又被稱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
間接正犯屬于最近幾年司法考試中可能命題的知識點,希望考生注意。
對犯罪實施過程具有決定性影響的關鍵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實支配性,是正犯。行為人不必出現在犯罪現場,也不必參與共同實施,而是通過強制或者欺騙手段支配直接實施者,從而支配構成要件實現的,就是間接正犯。間接正犯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利用無責任能力者的身體活動。例如,張三利用精神病人強奸婦女,張三是強奸罪的間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屬于行為的身體活動受強制的身體活動。例如利用他人的條件反射動作等;使他人喪失自由意志進而利用其身體活動。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為(利用不知情者的間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為。
例如,醫生將毒針交給護士,吩咐其給病人注射,護士不知情而照辦。醫生是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護士如果沒有過失就無罪。
再如,甲欺騙乙家中的鐘點工丙,聲稱自己是乙的秘書,要求丙將乙的公文包交給自己帶給乙,丙信以為真,將公文包交給了甲。由于丙沒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所以甲只成立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
例如,醫生將毒針交給護士,吩咐其給病人注射,護士本應按規定檢查針劑,但因為過于相信醫生的權威而未檢查并照辦。醫生是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護士屬于過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檔穿衣鏡后面,而乙知道,乙為了殺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鏡開槍,穿衣鏡被打碎,丙也中彈身亡。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乙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甲乙在故意毀壞財物罪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注意:就真正的身份犯而言,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難以成立該身份犯的間接正犯,可能成立其他犯罪。例如甲冒充警察,聲稱辦案需要,要求郵政工作人員大量開拆郵件的,甲不成立私自開拆郵件罪(真正身份犯)的間接正犯,但可能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間接正犯與招搖撞騙罪的想象競合犯。
第四,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雖然有責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這種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無目的的行為。
例如,甲欲實施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向乙隱瞞牟利目的,利用乙傳播淫穢物品。因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而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間接正犯,二者在傳播淫穢物品罪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此處是間接正犯與被利用者構成共同犯罪的體現。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無身份的行為。
例如,甲(警察)指使乙(聯防隊員,非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乙。甲構成刑訊逼供罪的間接正犯。乙有逼供的故意,但沒有司法工作人員身份,不能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構成該罪的幫助犯(如果乙致人輕傷,則會觸犯故意傷害罪)甲乙構成該罪的共同犯罪。此處也是間接正犯與被利用者構成共同犯罪的體現。
第五,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例如,甲迫使乙殺丙,同時將乙要殺丙的實施告知丙,讓丙在正當防衛時殺死丙,后來丙果真在正當防衛時殺死了乙。甲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再如,甲誣告陷害乙犯故意殺人罪,后來司法機關判處乙死刑立即執行的,甲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與誣告陷害罪的想象競合犯。
第六,利用被害人的行為。當利用者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對結果缺乏認識或產生其他法益關系的錯誤,導致被害人實施了損害自己法益的行為時,利用者成立間接正犯。
例如,丈夫甲和妻子乙吵架后離家出走,有殺乙故意的鄰居丙告訴乙:“你假裝上吊,我馬上打電話叫甲回來看看,嚇嚇他,讓他以后不敢再和你爭吵。”以聽從丙的意見,將搭在房梁上的繩子套在脖子上,丙便離開,乙很快吊死。丙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