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與道德
⑴法與道德的聯系
在人類社會早期,法與道德渾然一體,古代法學家盡量把“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而近代的法學家已將法和道德作為兩個不同的社會規范,內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補充地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但在一點上達成了共識: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林肯有過這樣一句名言: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闡述了法與道德之間的關系。
⑵法與道德的區別
并非所有違法的行為都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也不是違反道德的行為即違法行為。但在作為社會規范調整人們的社會生活來講,法律應處于主導的地位,這也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要求和體現。決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歷史退步的表現。北京司法考試基礎班、強化班、法條班、模考班、點評班、論述班、沖刺班全程視頻,名師授課,僅需800元,加qq: 1971736835,可以享受優惠。
十一、法與人權
人權就其本來意義來講,就是人的權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權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基于一定的經濟結構和文化發展,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動、自由發展以能夠真正掌握自己命運而必須平等具有的權利。人權不僅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同時還包括人身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等各方面的權利。人權總的價值取向就是人能夠真正把握自己的命運,擁有自由擁有平等。
人權首先是一種道德權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質所應該享有的權利,但只有法律將之確認為“法定權利”后才有實現的可能。但這還是不夠的,這僅僅為人權的實現提供一種可能性與資格,人權還必須是一種實有權利,一種實實在在的現實權利。從道德觀念與價值觀念上提出人權的要求并不困難,而要使人權切實實現,成為一種具體的現實權利則要復雜得多。因此,強調人權是一種實有權利,無論在理論上或實踐中都有極大意義。
1997年10月,我國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10月我國政府又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2004年我國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進了我們的根本法—憲法,這都標志著我國人權建設的重大發展,這也將對我國的社會發展和在國際社會中的重要地位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十二、憲法的基本原則
⑴人民主權原則;
⑵基本人權原則;
⑶法治原則;
⑷權力制約原則(關于上述原則,在法理部分已經闡述,但在論述時可以指出憲法的這四個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