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11年司法考試外國法制史復習指導,小編為大家整理外國法制史的重要考點。外國法制史的分值不大,掌握了這些基本上就全部拿到了分。
羅馬法是古代法,要重點把握羅馬法的形成、發展過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歷史影響等內容。
一、羅馬法的產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羅馬法是羅馬奴隸國家法律的總稱。它不僅包括從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一)羅馬法的產生公元前6世紀,羅馬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約公元前578年~前534年)進行了改革。這次改革標志著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最終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生。羅馬共和國早期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習慣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過程。公元前510年羅馬法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發展。公元前450年頒布的《十二表法》是這一發展過程的重要里程碑。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羅馬廣場。次年,又制定法律兩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
2.篇章結構與特點。《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為傳喚、審理、索債、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補及后五表的追補。表現出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先于實體法的特點。
3.歷史地位與影響。《十二表法》嚴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保護奴隸主貴族的私有財產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十二表法》是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并為以后羅馬法制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羅馬法的發展★★★1.市民法和萬民法兩個體系的形成市民法就是羅馬共和國前期形成的僅僅適用于羅馬市民的法律體系,其內容包括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法律規范,主要是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
隨著羅馬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外貿易的擴大,在共和國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漸創制形成了適用于羅馬市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的法律規范――萬民法。萬民法的主要內容是有關所有權以及債權規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萬民法的出現,使羅馬私法中出現了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二者互為補充,到查士丁尼皇帝時期,將二者最終統一起來。
★★★2.法學家的活動:在羅馬法帝國前期,法學家的活動非常活躍,從事解答法律、參與訴訟、著書立說、編纂法典、參與立法活動等,許多法學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權,其解答成為重要的法律淵源。當時出現的最著名五大法學家是:蓋尤斯、伯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奴斯,他們的法學著作和法律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3.《國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是羅馬法發達的代表。標志著羅馬法已經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善的階段。
《國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查士丁尼新律》四個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是查士丁尼以前的皇帝敕令匯編。《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被稱為《法學階梯》,是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為基礎改編而成的官方教科書。《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又被稱為《法學匯編》,它是羅馬法學家的學說匯編。《查士丁尼新律》是后人對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間頒布敕令的匯編。
三、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一)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1.習慣法。主要是公元前450年以前,羅馬國家法律的基本淵源。
2.議會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羅馬共和國時期的立法機關——民眾大會、百人團議會與平民會議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決議。在共和國時期,元老院是羅馬最高國家政權機關,并且享有一定立法職能,有權批準議會通過的法律。在羅馬帝制時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過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
4.長官告示。主要是羅馬高級行政長官和最高裁判官所發布的布告。
5.皇帝敕令。主要是羅馬皇帝發布的指示、命令,包括敕諭、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學家的解答和著述。主要是具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律專家對法律的解釋。在羅馬五大法學家的解釋中,如果產生分歧,就要以伯比尼安的解釋為準。
★★(二)分類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羅馬法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公法與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萬民法。
4.市民法和長官法。
5.人法、物法、訴訟法。
四、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一)人法人法是在法律上對權利和義務主體的規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關系等內容。
1.自然人。羅馬法上的自然人有兩種含義:一是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稱霍謨(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主體,稱波爾梭那(Persona)。
羅馬法規定,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自然人必須具有人格,即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構成。羅馬法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種身份權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才屬于具備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人格即發生變化,羅馬法稱之為“人格減等”。喪失自由權稱人格大減等,喪失市民權稱人格中減等,喪失家族權稱人格小減等。
2.法人。羅馬法的法人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如地方行政機關、宗教團體、手工業行會、士兵會等;后者以財產為其成立的基礎,如慈善基金、商業基金、國庫以及“未繼承的遺產”等。
法人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以幫助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2)必須具有物質基礎,社團要達到最低法定人數(三人以上),財團須擁有一定數額的財產,數額多少沒有嚴格規定;(3)必須經過政府的批準或皇帝的特許。
3.婚姻家庭法。羅馬法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長(稱家父)由輩分最高的男性擔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對家庭財產和所屬成員有管轄權和支配權。共和國后期,家庭制家庭關系才逐漸發生變化,家父作為家庭中的主宰,權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員的地位不斷得到提高。帝國時期,法律明確規定,家父在家庭中不僅享有權利,而且負有扶養直系尊親屬和卑親屬、婚嫁子女以及立遺囑時給法定繼承人保留特留份等義務。
羅馬婚姻制度經歷了由“有夫權婚姻”向“無夫權婚姻”的演變過程。早期實行的是“有夫權婚姻”,也稱“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權,妻無任何權利。婚姻以家庭利益為基礎,被視為男女的終身結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繼血統,承祭祀。結婚方式有共食婚、買賣婚和時效婚。結婚以后,妻便脫離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權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時,夫有權將其殺死。妻的財產不論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歸夫所有。未經夫的允許,妻不得獨立為法律行為。
共和國后半期,產生了“無夫權婚姻”,到帝國時期則廣泛流行。無夫權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為基礎,而以男女雙方本人利益為依據。生子、繼嗣降為次要地位。這種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儀式,只要男女雙方同意,達到適婚年齡,即可成立。夫對妻無所謂“夫權”,妻沒有絕對服從丈夫的義務,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妻的財產不論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屬自己所有。
★★★(二)物法物法在私法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羅馬私法的主體和核心,對后世資產階級民法影響最大。
物法由物權、繼承和債三部分構成。
1.物權。
(1)物的概念和分類。羅馬法上所說的物,范圍較廣,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東西,凡對人有用并能滿足人所需要的東西,都稱為物。不僅包括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而且包括無形的法律關系和權利,如役權、質權等。
(2)物權的概念和種類。物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權利。物權的范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只有法律所規定的物權才受法律的保護。
羅馬法上的物權主要有所有權、役權、地上權、永佃權、質權等。按照物權標的物的歸屬,可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2.繼承。羅馬法上的繼承概念與現代的繼承概念不同,繼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續,財產繼承是附屬的。家父死后,其權利必須延續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繼承人繼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權利和義務,也包括財產權利和義務,即所謂“概括繼承”。
羅馬法上的遺產繼承有兩種方式,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早期只有法定繼承,從《十二表法》起有了遺囑繼承的規定。
3.債。羅馬法將債發生的原因分為兩類:一類是合法原因,即由雙方當事人因訂立契約而引起的債;一類是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債,羅馬法稱之為私犯。后來,又規定了準契約和準私犯為債發生的原因。
(1)契約。
(2)準契約。主要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監護和保佐、海損、共有、遺贈等。
(3)私犯。私犯也是債發生的根據。羅馬法將違法行為分為“公犯”與“私犯”兩類。公犯指危害國家的行為,犯者受刑事懲罰;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的行為,應負賠償責任。《優士丁尼法學階梯》所列私犯有四種,即竊盜、強盜、對物私犯和對人私犯。竊盜指竊取他人財物為己有,或竊用、竊占他人財物。強盜指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對物私犯指非法損害或破壞他人的財物,如焚毀他人房屋、殺害他人家畜等。對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體和損傷他人的名譽、侮辱他人人格的行為。
(4)準私犯。準私犯是指類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權行為。如法官瀆職造成審判錯誤而使訴訟人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自屋內向屋外拋擲物件而致人傷害;奴隸、家畜造成的對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負賠償責任。
★★(三)訴訟與公法和私法的劃分相適應,羅馬訴訟也分為公訴和私訴兩種。
公訴是指審理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私訴是根據個人的申訴,審理有關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訴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于后世的民事訴訟。
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羅馬國家先后制定了三種私訴程序:1.法定訴訟。法律訴訟是羅馬國家最古老的訴訟程序,盛行于共和國前期,只適用羅馬市民。
2.程式訴訟。程式訴訟是裁判官在審判實踐中創立的訴訟程序。
3.特別訴訟。特別訴訟亦稱非常訴訟,開始于羅馬帝國初期,在帝國后期成為惟一通行的訴訟制度。
三、羅馬法的歷史地位★★(一)羅馬法復興的過程1.注釋法學派與羅馬法的復興。公元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發現《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原稿,從此揭開了復興羅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倫亞大學最先開始了對羅馬法的研究。學者采用中世紀西歐流行的注釋方法研究羅馬法,因而得名為“注釋法學派”。注釋法學派在復興羅馬法的運動中,起了開創作用,他們使羅馬法成為一門科學,幫助人們了解和熟悉了羅馬法,為運用羅馬法奠定了基礎。
2.評論法學派與羅馬法研究、適用的新發展。14世紀,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羅馬法的“評論法學派”。該學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羅馬法與中世紀西歐社會司法實踐的結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習慣法,使羅馬法的研究與適用有了新的發展。羅馬法在意大利復興以后,很快擴展到西歐各主要國家。
★★(二)羅馬法復興的意義1.羅馬法的運用,使商品經濟得到比較順利的發展,市民等級的力量不斷加強,同時也推動了王權的加強和擴張,有利于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
2.經過羅馬法復興,以研究《國法大全》為突破口和中心,形成了一個世俗的法學家階層,改變了教會僧侶掌握法律知識的情況,為把羅馬法運用于實踐準備了條件,為正在成長中的資本主義關系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式。
3.羅馬法時代的自然法思想為近代自然法學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號的提出,奠定了基礎。
★★★(三)羅馬法對后世的影響1.大陸法系的法國法和德國法都繼受了羅馬法2.羅馬法的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所借鑒與發展。
3.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采用。北京司法考試基礎班、強化班、法條班、模考班、點評班、論述班、沖刺班全程視頻,名師授課,僅需800元,加qq: 1971736835,可以享受優惠。
英國法一、英國法的形成★★(一)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
英國法的源頭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習慣法。隨著中央集權制的發展,逐步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淵源。
1.普通法。
2.衡平法。公元15世紀,正式出現了衡平法院。
3.制定法。1215年的《大憲章》對制定法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資產階級革命后英國法律的變化。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極大程度上否定了封建制法律,制定了體現資產階級意志的法律。這一時期法制發展的主要內容有:(1)國會立法權大大加強;(2)內閣成為最高行政機關;(3)確立了資本主義的法律原則。
★(三)現代英國法的發展。
兩次世界大戰以后,英國的法律制度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主要表現為:立法程序簡化、委托立法增多;選舉制度完善;社會立法增多;歐盟法成為法律淵源。
★★★二、英國法的淵源(一)普通法普通法院創立并發展起來的法律規則(判例);遵循先例是最基本的原則;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權利”。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一項原則,就是指以相似的方法處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規則與實踐,即一個法院先前的判決對以后相應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時具有拘束力。
程序先于權利原則的形成,是由于英國法是以令狀制度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普通法這一特征對英國的法學教育模式、法律職業制度以及法律思維都產生了重要影響。“程序優先于權利”的觀念和法律精神也成為英國法律文化的一個重要內容。
(二)衡平法衡平法是獨立于普通法的判例法,是衡平法院審判活動積累的結果;衡平法程序簡便、靈活,被稱為“大法官的腳”;與普通法相比,衡平法是補償性的制度,但效力優于普通法。
衡平法和普通法是兩個不同的判例法淵源,普通法和衡平法同時成為司法裁判的法律依據,并且,當對同一訴訟發生普通法和衡平法沖突時,衡平法效力優先。
(三)制定法在英國法律體系中,制定法所占比例較小,它可以對判例法進行修改和整理。19世紀,法律改革以后,制定法數量大增,主要體現在社會法、勞動法等一些重要法律部門。制定法主要包括:1.歐洲聯盟法。由于英國是歐盟的成員國,因此,根據歐盟法的優先適用和直接適用原則,歐盟制定法中有關歐盟機構、組織、職能等方面的法律,以及歐盟為了實現經濟、政治、社會、文化一體化而制定的相關法律也是英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英國司法審判活動具有約束力。
2.國會立法。國會立法是英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立法。
3.委托立法。委托立法即國會將特定事項的立法權委托給本不享有立法權的政府部門、地方政權或其他團體,從而由這些機構制定成文法令、條例、章程、細則等。這些成文法令、條例、章程、細則等也構成了英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司法制度★★(一)法院組織英國歷史上曾經存在著普通法和衡平法兩個法院體系。19世紀以后,取消了這種差別,形成了統一的法院體系,現行法院體系包括:1.高級法院和低級法院。
高級法院為上議院、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和最高法院,上議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貴族組成,是本國司法審判的最高審級。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是英聯邦成員國、保護國、托管國、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同時也受理教會法院、軍事法院以及其他專門法院的上訴案件。最高法院包括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個部分。
低級法院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2.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民事法院系統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分院和上議院組成。刑事法院體系包括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分院和上議院組成。
★★★(二)陪審制度陪審制度是英國的一項重要審判制度,就是由普通公民組成陪審團,就案件的事實問題進行裁決,參與審判的審理形式。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必須就被告人是否有罪進行裁決,一般不涉及量刑問題;在民事案件中,陪審團必須決定被告的責任程度和賠償數額。
★★(三)辯護制度辯護制度是英國在律師制度的基礎上實行的審判方式。英國律師制度分為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二者各有分工,只有出庭律師才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出庭辯護。
美國法★一、美國法的形成和發展美國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美國法深受英國法的影響,也屬于判例法體系。美國法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幾個時期。
(一)殖民地時期。
隨著英國殖民統治的推進,特別是隨著《英國法釋義》的出版,使英國法得到了普及,英國普通法在18世紀中期在北美殖民地地區取得了支配性地位。
(二)獨立戰爭以后。
獨立戰爭以后,美國法走上了以英國法為基礎、參照大陸成文法律文獻建構自己獨特法律文化的道路。1830年的《美國法釋義》標志著美國在繼受基礎上走上獨立道路。
(三)南北戰爭以后。
南北戰爭以后的美國法特點主要表現在:1.制定了廢除奴隸制的憲法修正案;2.財產方面確立了土地的自由轉讓制度;3.改革了繁瑣的訴訟程序;4.建立了美國式的判例法理論;5.法學教育中心從律師事務所轉移到法學院校;6.各州出現了法律統一化趨勢。
(四)現代發展。
兩次世界大戰以后,美國進入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其法律也發生了巨大變化。
★★★二、美國法的淵源(一)制定法。
制定法是由美國聯邦政府和議會就國防、外交、稅收、貨幣、貿易、移民、專利、海商和破產等方面以及各個州就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地方事務制定的成文法。
(二)普通法。
主要是各個州法院體系適用的判例法。
(三)衡平法。
主要是適用于聯邦法院和個別州衡平法院體系的判例法。
★★★三、美國憲法(一)憲法的制定。
美國憲法是1787年制定、1789年實施的,是現行憲法,也是最早的資本主義國家成文憲法。
(二)主要內容。
美國憲法包括序言與本文(以及修正案)兩個部分。但是序言雖然包括在憲法中,但并不是憲法的正文,不能予以引用。美國憲法主要規定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權分立,授予各州的權力,憲法修正案的提出和通過的程序,強調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締結條約是“全國最高法律”,憲法批準的問題等內容。
(三)修正案。
憲法修正案是唯一的改變憲法內容的方式。在美國憲法修正案中,影響最大的主要有:1788年前10條權利法案;內被戰爭以后關于廢除奴隸制承認黑人選舉權的修正案;二十世紀以后關于擴大選舉權、男女享受平等權利的修正案。
四、司法制度★★★(一)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是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件確立的一項權限,聯邦最高法院有權通過審理有關案件來解釋憲法,審查聯邦和州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聯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違反聯邦憲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為無效。它是美國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項權力,也是美國三權分立權力結構中司法權制約行政權、立法權的一項權力。
★★(二)雙軌制法院組織根據聯邦憲法,美國設有兩套法院組織系統。一套是聯邦法院組織系統,一套是州法院組織系統。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包括: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聯邦地區法院和聯邦專門法院。
美國的州法院組織系統極不統一,各州的各級法院的名稱、組成、管轄權均不一致。州的最高一級法院一般稱作州最高法院,只處理上訴案件,并且有權通過審理具體案件宣布州的立法是否違反州憲法。州的正式初審法院是地區法院,基層法院是治安法院。
★★★三、美國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1.美國法的特點。
(1)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在判例實踐中實行“遵循先例”原則,在審判風格上采用歸納推理方式,強調程序的重要性。
(2)法律體系龐雜。聯邦和各州自成法律體系,美國聯邦和各州都有獨立的立法機關和司法系統。
(3)封建因素較少。這是因為北美大陸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國法時對其中明顯的封建因素沒有采用。
(4)具有濃厚的種族歧視色彩。
2.美國法的歷史地位。
美國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國法的基礎上建立的具有美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體現在:(1)美國創造了對憲法產生深刻影響的近代憲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奠定了資產階級憲法的基本格局,并對整個近代時期的憲法實踐發生了深刻影響。
(2)創造了立法的雙軌制,這種體制及其運作為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協調提供了經驗。
(3)美國刑法率先創造了緩刑制度,并將教育觀念和人道主義觀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最早建立了反壟斷法制。
★★★四、英美法法系的特點1.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各國受英國法的影響,法律淵源一般都分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很高。
2.以日爾曼法為歷史淵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國法,是在較為純粹的日爾曼法——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3.法官對法律的發展所起的作用舉足輕重。判例法是在法官長期審判實踐中逐漸創造出來的,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立法的意義,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稱。
4.以歸納為主要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師在適用法律時,通過對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則進行抽象概括歸納比較,然后才能將其最適當地運用到具體案件中去。
5.不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
法國法一、法國法的形成發展1.封建制時期。
封建制時期的法國法主要是指從公元843年法蘭克查理曼王國的分裂到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爆發時期的法律。具體有公元9世紀到13世紀以習慣法為主的時期,公元13世紀到16世紀習慣法成文化時期,以及公元16世紀到18世紀王室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時期。
2.資產階級時期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指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以后,特別是拿破侖統治時期制定的法律。《憲法》以及拿破侖時期制定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統稱為六法。
3.現代時期。
兩次世界大戰以后,法國為了應對國內的新形勢,進行了一些改革,主要包括:進行了選舉制度的改革,對原來的法典進行了一些修改,提高了判例的作用等。
二、憲法法國是世界上制定憲法最早、頒布憲法較多的國家,其主要憲法性文件有:★★★(一)《人權宣言》《人權宣言》是1789年8月法國大革命時期資產階級第一部政治經濟施政綱領,是法國歷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其主要內容包括:1.宣布人權是“天賦”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確立了“人民主權”、“權力分立”的資產階級民主原則。
3.實行法治主義原則。
《人權宣言》全面體現了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盧梭、孟德斯鳩等人的民主、共和思想,推動了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全面地規定了資產階級的政治主張和法律原則,《人權宣言》不僅在法國法制史、法國憲政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對世界憲政史也是一個巨大的貢獻。
★★★(二)1791年憲法1791年憲法是法國大革命以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1791年憲法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作為憲法序言的《人權宣言》,二是8篇憲法正文內容。
其主要內容包括:1.以孟德斯鳩的君主立憲和分權思想為指導,宣布法國為君主立憲國家,實行三權分立。(立法權由國民議會行使,是最高權力機關;行政權由國王行使,是最高首腦;司法權由選舉產生的法官行使。
2.確認資產階級的各項權利。首先宣布廢除貴族、爵位世襲繼承等封建特權,宣布廢除法國封建時期存在的等級差別、司法裁判根據等級不同實行區別對待等制度。規定了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肯定了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3.把公民劃分為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4.維護法國的殖民統治。
這部憲法的頒布和實施,結束了法國的封建統治,標志著法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正式確立。
★★(三)1875年憲法及其修正案1875年憲法也被稱為第三共和國憲法,是法國歷史上實施時間最長的憲法,由《參議院組織法》、《政權組織法》、《政權機關相互關系法》三個法律文件組成,主要是一部有關政權組織和權力分配的憲法。
其主要內容包括:1.國民議會由眾議院(下議院)和參議院(上議院)組成,實行兩院制,眾議院議員由直接普遍選舉產生,參議院議員由間接選舉產生。
2.總統是國家元首,由參眾兩院聯系會議選出,任期7年,連選連任。
3.實行責任內閣制度,內閣是國家的最高管理機關,由議會多數黨組成,內閣成員由總理提出,總統任命。
4.肯定了拿破侖一世創設的參事院咨詢機構,是最高行政法院,也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終審法院。
★★(四)戰后憲法。
二戰以后,法國先后制定了1946年第四共和國憲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其中,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經過四次修改,一直實施到現在,是法國現行憲法。
★★★二、民法典(一)民法典的編纂1804年,在拿破侖的主導下,法國頒行了《法國民法典》,習慣上也被稱為《拿破侖法典》。
(二)民法典的特點1.這部民法典是自由競爭時期的民法典,與自由競爭經濟條件相適應,體現了個人自由的精神。
2.貫徹了資產階級民法原則,具有革命性和時代性。
3.保留了若干傳統法律制度。
在立法模式、結構以及語言方面也有具有簡潔、通俗的特點。
(三)法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法國民法典是典型的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的民法典,具有鮮明的革命性和時代性,體現了如下原則。
1.民事權利主體的平等地位。但是,法國民法典并沒有對擬制的法律主體——法人作出規定。
2.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
3.契約自由原則。
4.規定了過錯責任。
(四)法國民法典的世界影響。
法國民法典是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的代表作,也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法國民法典肯定了法國大革命的成果,促進了人身解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國民法典對法國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拿破侖的統治下,除了民法典以外,法國還先后頒布了《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等,為近代以法典為主的法國成文法體系奠定了基礎。
同時,法國民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也具有重要地位,法國民法典的內容和原則以及立法技術對近代資本主義民事立法也具有重要影響。法國民法典中體現的近代人身自由、法律平等的思想極大地推動了當時的歐洲思想啟蒙和法治主義發展,同時,法國民法典還為歐洲大陸、拉丁美洲以及亞洲等國民事立法的參考。
★三、司法制度(一)法院組織早在封建制社會,法國就出現了相對獨立的法院體系,設有王室法院、領主法院、以及城市法院,后來,設立了終審法院——巴黎高等法院以及所屬的省高等法院。
(二)民事訴訟:法國最初的民事訴訟法典制定于1806年, 實施長達170年之久,1976年在對該法典進行全面修訂的基礎上,法國頒布了新的法典。
(三)刑事訴訟制度法國法制史上刑事訴訟法包括兩部,一部是1808年公布實施的刑事訴訟法,被稱為舊刑事訴訟法,另一部是1957年公布的刑事訴訟法,被稱為新刑事訴訟法。
德國法★一、歷史發展:(一)封建時代。
公元919年,德意志王朝從法蘭克王國中分裂出來,開始了德國的封建制時代。這一時期德國法的基本特點是分散性和法律淵源的多元化,習慣法、地方法、教會法、羅馬法以及帝國法令長期并存。
封建時代最著名的習慣法匯編是《薩克森法典》,在德國的封建制,1532年頒布了刑法典《加洛林納法典》。
(二)近代時期。
1871年,普魯士統一了德國,建立了德意志的帝國,并且以普魯士邦國的法律為基礎,建立了近代德國法律體系。由于德國革命具有不徹底性,德國法帶有很強的君主專制的色彩。
(三)魏瑪共和國。
1919年,德國進入了魏瑪共和國時期,由于受到政體變化和社會化思潮的影響,德國在這一時期頒布了大量“社會化”法律。
(四)法西斯專政(1933年到1945年)。
隨著1933年希特勒建立法西斯獨裁統治,德國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廢除了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制和聯邦制,強化希特勒的個人獨裁統治。
(五)二戰以后的變化。
隨著德國在戰敗投降,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恢復了魏瑪共和時期的法制,1949年頒布了《波恩基本法》,成為事實上的憲法。1990年,東德、西德統一以后,基本實行原來西德的法律。
★★★二、《德國民法典》(一)民法典的制定。
德國民法典于1896年通過,1900年實施。
(二)民法典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德國民法典》是由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向壟斷的支本主義過渡的法典,體現了德國資產階級和榮克貴族相妥協的特點,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
1.民法基本原則方面已有所變化。
首先體現了壟斷的資本主義的特點,在肯定公民私有財產權不受限制的同時,開始限制所有權絕對原則;其次,在堅持契約自由原則的同時,也進行適當限制;第三,在肯定過錯責任的基礎上,承認無過錯責任。
2.規定了法人制度。
德國民法典單獨規定了法人制度,承認其民事權利主體地位,這是資產階級民法歷史上第一次全面規定法人制度。
3.保留了濃厚的封建殘余。
主要體現在法典以大量篇幅對容克貴族的土地所有權以及其他土地權利進行特別保護,同時,在親屬法中也保留有中世紀家長制的殘余。
4.立法技術上比較成熟。
德國民法典邏輯嚴密,概念科學,用語準確。被西方法學界譽為19世紀“德國法律科學的集大成”。
(三)德國民法典的世界影響。
《德國民法典》是資產階級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頒行對統一德國法制作用巨大,并成為德國民法發展的基礎。
★★三、司法制度1.法院組織。1877年德意志帝國頒布了《法院組織法》,確認了司法獨立原則。并且設置了由區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國法院組成的法院體系。
2.民事訴訟制度與刑事訴訟制度。
1877年,德國頒布實施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這兩部法律至今沿用。
★★★四、大陸法系的形成和特點大陸法系亦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它以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為代表,首先產生在歐洲大陸,逐漸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各國。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基礎上,融合了日耳曼法、天主教教會法以及其他法律成分而形成的世界性法律體系。
大陸法系具有如下特點:1.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是大陸法系的主要法律淵源。
2.具有法典編纂傳統,制定法是法魯法系的主要法律淵源。
3.在法律結構傳統上,具有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公法為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
4.法律推理上,大陸法系采用演繹推理,采大前提、小前提與結論的法律適用模式。
5.訴訟程序上,傾向于職權主義,法官在解決糾紛中起到積極作用。
日本法★一、形成發展(一)封建制時期。
公元645年,日本通過“大化革新”,建立了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統治,通過模仿、繼受唐代法律建立了封建法律制度。
(二)近代建立繼受西方國家的成文法律。
1868年以后,日本開始進行明治維新,通過學習、借鑒德國等歐洲大陸法律編纂了近代法典,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
(三)日本現代法的發展。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法律經歷了兩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到1932年,這是日本法制的完備時期法制完備;從1932年到1945年,這是日本法制的法西斯化時期。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法律受到美國法的影響,建立了以國會為中心的責任內閣制,賦予公民較大的民主自由權利。
(四)日本法的繼受性特征日本法在發展形成過程中,非常善于借鑒、吸收外來法律文化。明治維新以前,日本法繼受唐律、明律。明治維新以后,日本以德國法為樣板建立了六法體系,保留了較多的封建因素。二戰以后,日本法又吸收了英美法的精華。
二、憲法★★(一)明治憲法明治維新以后,在伊藤博文的主導下,1889年日本頒布了所謂的《大日本帝國憲法》,通稱為“明治憲法”,這是一部帶有明顯封建性和軍事獨裁性的憲法。其主要內容為:1.以君主主權思想為基礎,是一部天皇欽定的憲法。
2.受到德國憲法的深刻影響,共有46個條文來自普魯士憲法。
3.多是綱目性的規定,對具體問題較少涉及。
4.限制公民權利。
★★★(二)1946年和平憲法二戰以后,在美國為首大占領軍的壓力下,日本被迫進行法律改革,在反法西斯力量的推動下,日本于1946年頒布了新憲法。其主要內容包括:1.天皇成為象征性的國家元首2.實行三權分立責任內閣制3.規定放棄戰爭原則,僅保留自衛權4.擴大了國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三、司法制度日本近代司法制度是在明治維新以后建立起來的,明治憲法頒行以后,日本按照法國和德國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個司法體系,并于1890年頒布了《裁判所構成法》(法院組織法)和《行政裁判法》。
1.法院組織。根據1890年的《裁判所構成法》,日本建立了區法院、地方法院、控訴院、大審院,實行四級三審制。
2.訴訟制度:1890年,日本參照德國法制定了《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這是日本近代頒布的新的訴訟法典,構成了日本近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