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國經法UCP600與UCP500命題考點,本文詳細總結整理了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UCP600與UCP500的比較結果,對比了司考考點。
1.銀行單據處理的時間從7天縮短倒5天UCP500規定的處理單據的合理工作時間是在收單后7個工作日內,但是這個規定有點含糊不清。因此最新的UCP600就徹底拋棄含糊不清的“合理時間”,直接規定為不超過5個工作日。因此,考驗了銀行的工作能力,還有與企業之間各個環節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對于我們企業而言,新的規定有望更早的收到頭寸。
2.拒付后單據的處理在UCP600的條款中,細化了拒付電中對單據處理的幾種選擇,其中包括一直以來極具爭議的條款:“拒付后,如果開征行收到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則可以釋放單據。”實踐中,銀行往往會因為在拒付通知中表明將“尋求進口人放棄不符點放單”而被法院認定為拒付無效。UCP600把這種條款納入合理的范圍內,符合了現實業務的發展,減少了因此產生糾紛的可能,并且有望縮短不符點單據處理的周期。如果出口商不愿意給予對方這種權利,可以在交單時明確指示按照慣例中另一個選項來處理,即拒付后“銀行將按照先前收到的交單人指令行事”,后者干脆要求進口商委托開立信用證時直接排除這一選項。
3.新增融資許可條款UCP600明確了開證行對于指定行進行承兌、做出延期付款承諾的授權,同時包含允許指定行進行提前買入的授權。UCP600這項規定存在與各國的商法、票據法有所抵觸的可能,但鑒于各國法院在處理信用證相關案件時,會很大程度上傾向遵循國際慣例,在一定程度上,這一規定是富有積極意義的。
4.單證相符的標準北京司法考試基礎班、強化班、法條班、模考班、點評班、論述班、沖刺班全程視頻,名師授課,僅需800元,加qq: 1971736835,可以享受UCP600專門規定了何為“相符的交單”,將單據與信用證相符的要求細化為“單內相符,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強調要與信用證條款、適用的慣例條款以及國際銀行標準實務相符合。對“相符”的明確界定,可以減少實務中對于單據不符點的爭議。另外,UCP600要求單據內容必須在表面上具備所要求的單據的功能。
5.單據遺失風險承擔UCP600規定如果發送“單證相符”的單據給開證行的銀行是一家被指定銀行,而單據在途中遺失,那么開證行有責任付款,前提是單據以信用證規定的方式寄送,即當信用證規定為掛號郵寄時,單據要按照那種方式寄送,而不是通過快遞公司。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寄送單據的方式則指定行可以選擇寄送單據的方式,風險仍由保兌行或者開證行承擔,而不是受益人或指定行承擔。
6.受益人和申請人地址之處理UCP600規定除信用證中規定的運輸單據中的收貨人或被通知方必須完全一致外,其他地方出現的受益人和申請人地址不需要一致(必須在同一個國家),電話、電傳等詳細聯系資料銀行不予理會,這些規定有望減少實務中的此類糾紛。
7.其他新規定UCP600其他變化有:第28條規定,保險單可以顯示任何出外條款;第38條規定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的交單必須經過轉讓行;增加了議付(negotiation)/兌付(honour)等重要定義;刪除了可撤銷信用證和貨代提單等過時規定;海運提單和多聯式運單條款有細微調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