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國際法對戰爭受難者保護規則考點分析[考查頻率]☆(2009年,多選)
在1949年的四個《日內瓦公約》中分別對戰時平民、傷病員和戰俘的待遇進行了規定。
1.戰時平民的保護。
應主要掌握的規則:對在本國領土內的敵國僑民,一般應允許其離境,對繼續居留者應予以人道待遇,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非絕對必要時不得加以拘禁;對占領區內居民和平民,不得強迫占領區居民反對其本國,對他們的生命財產、家族榮譽及權利和宗教信仰應予尊重,不得沒收私有財產,禁止掠奪和施以集體懲罰等;對占領地平民的利益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任何方式加以剝奪;禁止把占領地的平民個別或集體拘捕;不僅對屬于私人的財產,而且對屬于集體和國家的財產也不能破壞。
2.傷病員待遇。
依《日內瓦公約》規定,凡交戰的戰斗員及其他正式隨軍服務的人員受傷或生病時,應予收容,應不分國籍、性別、種族、宗教和政治主張一律予以尊重、保護并治療。凡交戰國不得已而委棄傷病者于敵軍時,應在軍事緊急局勢許可的情況下,將本軍救護人員及衛生用具的一部分留為該傷病者救護之用。每次交鋒后,占領戰場的一方應設法尋覓傷者、死者,并防止搶掠和虐待。對于死者應辦理登記,并應互送其登記文件。所有在戰場上或尸體上尋獲的個人用品,交戰國均應收存并互相送還。除非進行軍事行動,對從事救護、醫療的人員與機構,在任何情況下都應保護,不要攻擊。
3.戰俘待遇。北京司法考試基礎班、強化班、法條班、模考班、點評班、論述班、沖刺班全程視頻,名師授課,僅需800元,加qq: 1971736835,可以享受優惠。
對于戰俘,除了個別在戰爭中有破壞戰爭法規的罪行者外,不能懲罰,不能虐待,更不能殺害,而應給以他們適當的待遇。綜合《海牙公約》和《日內瓦公約》等有關戰俘待遇的公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戰俘必須受到合乎人道的待遇和保護,不受虐待,不受侮辱,拘留國不得以強迫手段向戰俘索取情報,不得對其實施報復,必須尊重其人格和榮譽。(2)戰俘的自用物品,仍歸他個人所有。(3)戰俘只能拘禁,除執行刑事和紀律制裁外,不得監禁。(4)基本生活條件的保障。戰俘應獲得應有的飲食、衣服、住宿及醫藥照顧等,除考慮到軍職等級、性別、健康狀況、年齡與職業資格外,所有戰俘應享受同樣待遇,不得因種族、國籍、宗教信仰不同而加以歧視。(5)應準許戰俘與家屬通信,并準許其收寄郵件包裹。(6)戰爭停止后,戰俘應即遣返,不得扣留。戰爭期間,交戰國雙方也可訂立協議交換俘虜,等等。
應當注意上述戰俘的權利必須是完整的,任何一條都不得違反。
8—4答案:D. (2006/一/34)甲國與乙國在一場武裝沖突中,各自俘獲了數百名對方的戰俘。甲、乙兩國都是1949年關于對戰時平民和戰爭受難者保護的四個《日內瓦公約》的締約國。根據《日內瓦公約》中的有關規則,下列哪種行為不違背國際法?
A.甲國拒絕戰俘與其家庭通信或收發信件B.甲國把乙國的戰俘作為戰利品在電視中展示C.乙國沒收了甲國戰俘的所有貴重物品,上繳乙國國庫D.乙國對被俘的甲國軍官和甲國士兵給予不同的生活待遇解析:《日內瓦第三公約》規定了戰俘待遇和權利。例如,不得將戰俘扣為人質;尊重戰俘的風俗習慣;準許戰俘與其家庭通訊和收寄郵件;戰俘受審時享有辯護權;不得歧視戰俘,除因軍職等級等外,一律平等。該題中只有D的做法不違反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