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具有下列特點:
(1)反訴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反訴是本訴的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請求,本訴的被告同時是反訴的原告,而本訴的原告同時是反訴的被告。
(2)反訴目的具有對抗性。即被告提出反訴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推翻本訴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
(3)反訴請求具有獨立性。即反訴請求應當是一個獨立的請求,可以以反訴的形式在本訴審理過程中提出,也可以以獨立的訴訟請求的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4)反訴請求應當與本訴具有一定的牽連性。即反訴與本訴請求通常是基于一個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目的相對抗的不同的實體請求。
(5)反訴時間的特定性。即反訴原則上應當在一審舉證期限內提出,如果在二審程序中提出反訴,則應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如果調解不成,則就反訴部分另行起訴。
(6)反訴與本訴運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即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應當在性質與影響方面具有相同性,可以適用同一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否則,不能作為反訴請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