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涉及國際投資爭端的主體不同,國際投資爭端可以劃分為三個層面:其一,外國投資者與資本輸入國合作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議,此類爭議屬于民商事主體之間的爭議,主要是合同糾紛或侵權糾紛,通常適用資本輸入國的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其二,外國投資者與資本輸入國政府的爭議。其三,資本輸出國政府與資本輸入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議。后兩類爭議有些是行政爭議,適用資本輸入國的行政訴訟程序解決。有些則屬于國際爭端,通常由當事國政府磋商或者通過國際仲裁或法律程序解決。第三類投資爭議往往是因資本輸入國政府不能公正處理前兩種爭議轉化而來。從爭端的內容上看主要涉及兩類,一類為基于合同而產生的爭議,如特許協議;另一類為非直接基于合同而引起的爭議,即由于國家行為或政府管理行為引起的爭議,如東道國立法將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收歸國有。
解決國際投資爭端的方式主要包括非法律手段和法律手段兩類,非法律手段又稱為“外交手段”,主要包括協商、調解、斡旋、調停和外交保護等。外交保護的前提是用盡當地救濟。解決國際投資爭端的法律手段主要包括訴訟和仲裁。訴訟包括資本輸入國國內訴訟和國際訴訟;仲裁包括資本輸入國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依《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設立的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心(英文簡稱ICSID,中文簡稱“中心”),就是為以仲裁解決國家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的爭議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