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鑒定意見的概念。鑒定意見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作的書面意見。刑事案件中需要進行鑒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法筆跡鑒定、痕跡鑒定、化學鑒定、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
2.鑒定意見的特點。(1)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2)是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3)內容僅限于解決案件所涉及的科學技術問題,而不是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4)受利害關系影響較小。由于鑒定人必須是與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并且鑒定意見是由鑒定人從科學的角度提供的分析研究意見,因此較少受利害關系影響。(5)鑒定意見必須是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的具有這方面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出的。僅僅具有相關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而非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的人,不能作為鑒定人。例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曾到某精神病醫院看病,精神病醫生對其所作的患有精神病的診斷結論,并不能作為鑒定意見使用。
3.鑒定意見的運用。應當注意:(1)鑒定意見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鑒定書》,由鑒定人本人簽名,單位公章只能用于證明鑒定人身份,不能代替個人簽名。(2)鑒定意見必須當庭宣讀,鑒定人一般應當出庭,對鑒定過程和內容、結論作出說明,接受質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 1條的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3)要注意肯定性意見和傾向性意見兩種鑒定意見的區別。實踐中大多數的《鑒定書》都是對鑒定問題提出肯定性結論意見,有時因為材料不充分或鑒定條件不能滿足等原因,鑒定人只能提出傾向性意見而不能作出肯定性結論。后者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使用,只能供辦案人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