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1)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2)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公司法》第144條
2.申請方式
(1)申請原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
(2)申請人:票據持有人。
(3)管轄: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停止支付與公告
(1)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并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3)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
4.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形式審查;符合形式條件的申報,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5.除權判決
(1)除權判決的作出: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合議庭。
(2)同時具備的條件:①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的,或者申報被駁回;
②公示催告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
(3)除權判決的效力:宣告票據無效。
(4)救濟:可以向作出判決的法院起訴。
其條件是:
①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
②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民訴》第2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