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恒定:爭議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
《民訴司法解釋》第249條: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當事人變更:即在訴訟過程中,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意思,原訴訟的當事人被變更或變動為新的當事人的一種訴訟現象。包括法定的當事人變更和任意的當事人變更。
1.任意的當事人變更:《民訴司法解釋》第250條:依照本解釋第249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變更當事人后,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2.法定的當事人變更(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
a.自然人死亡——繼承人
b.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分立、合并、撤銷)——繼受人
【注意】當事人變更時,程序的處理
【例題·單選題】四方公司與海通公司因合同糾紛進行訴訟,一審判決海通公司勝訴。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在第二審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為海鷗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況下,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
A.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B.將海鷗公司和海洋公司列為共同訴訟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C.將海鷗公司和海洋公司列為共同訴訟人,進行調解或者判決,不必發回重審
D.仍將海通公司列為當事人,進行調解或者判決,執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鷗公司和海洋公司為被執行人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當事人的變更。在第二審程序中,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共同訴訟人。不必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