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義
《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二)適用條件
1.情事發生變更,也即合同成立時所賴以存在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如物價飛漲、匯率大幅度變化、國家政策出現重大調整等。
2.情事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畢之前。
3.該情事變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屬于商業風險。
4.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到該情事變更。
5.情事發生變更后,若繼續履行原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三)法律效力
出現情事變更后,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