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的法定分類
(1)法定證據有八類:《民訴》第63條
①當事人的陳述;②書證;③物證;④視聽資料;⑤電子數據;⑥證人證言;⑦鑒定意見;⑧勘驗筆錄。
(2)書證與物證的區別
①證據清單不是書證。
②證據分類看原始證據。如損壞的設備拍攝的照片屬于物證。
(3)當事人陳述與證人證言的區別
關聯知識:證人問題
1.證人資格: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1)未能成人可作證人: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民訴》第72條
(2)證人優先:律師作證人時,不能再作為訴訟代理人。
2.出庭原因與費用墊付
(1)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
(2)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3)先行墊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
3.證人不必出庭《民訴》第73條
(1)情形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2)替代方式: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4)視聽資料的考點
①視聽資料的判斷:高科技。
②私錄證據原則上可以采納,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5)鑒定意見
關聯知識:
1.鑒定的啟動《民訴》第76條
(1)當事人申請鑒定
鑒定人產生方式:①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法院委托鑒定:依職權確定鑒定人
2.鑒定人的權利與義務《民訴》第77條
(1)權利:
①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②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2)義務:
①提出書面鑒定意見
②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③出庭義務。
3.鑒定人必須出庭《民訴》第78條
(1)原因:
①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
②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2)不出庭的后果
①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②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4. 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民訴》第79條
(1)法院通知:依當事人申請
(2)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5)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的制作主體是審判人員,也包括審判人員指導下的人。
2.證據的理論分類
(1)本證與反證:對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提出方是否承擔證明責任。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該證據是否能夠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
(3)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否源于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