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權案件中證明責任的分配
(1)通常的侵權案件:①受害方證明侵權責任構成要件;②加害方證明免責事由。
(2)《證據規定》第4條規定的侵權案件:①法條規定的事實由加害方證明;②其余由受害方證明。③無過錯責任案件,加害方的過錯,雙方均不需要舉證。《證據規定》第4條:
案件類型 受害方 加害方
通常的侵權案件雙方的證明責任 只要不是以下案件,都按照這種方式
受害方證明有侵權責任;①侵權行為;②損害結果;③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④加害方主觀上的過錯(無過錯責任案件,不要求) 加害方證明有免責事由。
《民事證據規定》第4條的特殊規定
(1)專利糾紛 其余事實由受害方證明 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
(2)高度危險作業 受害人有故意
(3)環境污染 (1)有免責事由(2)無因果關系
(4)擱置物、懸掛物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無過錯
(5)動物致害 ※受害人有過錯
(6)產品責任 有免責事由
(7)共同危險 無因果關系
(8)醫療侵權 ※無因果關系
無過錯責任案件:(2)高度危險作業;(3)環境污染;(5)動物致害;(6)產品責任。
(3)《侵權責任法》
①動物致害,第三人過錯不再是免責事由:受害人可以選擇向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83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②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由患者證明。《侵權責任法》第54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③建筑物限于脫落、墜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證明自己有無過錯,注意倒塌是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5、86條
2.合同案件中證明責任的分配 《證據規定》第5條
(1)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4)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3.勞動案件中證明責任的分配
(1)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證據規定》第5條
(2)如果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照合同案件分配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