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的裁定,是法院對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的事實作出認定的法定方式。破產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按照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應當公開進行,應當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到庭,當庭宣告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響裁定的效力。
司法實務中,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裁定應做成正式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書正本應及時送達破產人和已知的債權人。裁定書的副本,可以連同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通知送達給破產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裁定書的副本還可以送達破產人的開戶銀行、破產人所在地的工商登記機關、政府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人民檢察院。
根據司法解釋,在破產宣告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