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如果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的情況下,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
(2)添附有如下三種情形:
A.附合
附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結合在一起而不能分離,若分離會毀損該物或者所需費用過大的事實。附合可分為動產與動產的附合(按主從物歸屬,不能區分的按價值大小,再給予補償)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按不動產歸屬,但應給原動產人補償)不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
B.混合
混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種類物互相混雜不能識別的事實。
C.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進行勞動使之成為新物的事實。
(3)法律后果
A.如果添附行為出于惡意,則原所有人有權要求添附人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B.如果是經過財產所有人同意的添附,關于新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當比較添附價值與原財產價值,由價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應當向另一方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若不能分出價值大小的歸兩個人共有,該種共有是按份共有。
C.在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新財產的所有權,但應當給動產所有人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