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指導和監督
行政機關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行政合同的約定,對另外一方當事人正確及時履行行政合同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行政指導和監督時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反映實際履行狀況的資料和說明,可以提出告誡和整改意見。行政合同應當規定關于行政指導和監督的條款,該條款應當包括行政指導和監督的范圍、方式、時間、費用等必要事項。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活動違反法律規定和行政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攻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行政合同的繼續履行將構成對國家公共利益重大危害、重大損失或者重大不利的,行政機關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者終止行政合同,并向對方當事人提供書面說明文件。書面說明文件應當包括變更或者終止的法律依據、事實根據、行政理由、補償方式和數額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對方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說明文件內容不接受的,可以要求進行協商。因行政機關原因變更或者終止行政合同的,行政機關應向對方當事人提供經濟補償。
行政合同應當規定行政機關提出變更或者終止行政合同的條款。該條款應當寫明變更或者終止的條件、程序和補償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