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喪失,是指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有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剝奪繼承權,從而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制度。
1.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根據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l)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不但應當受到刑罰處罰,而且還應當被剝奪繼承權。其構成要件主觀上的要求是故意,客觀上必須有殺害行為,不考慮行為是否既遂。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只有繼承人殺害的動機是爭奪遺產,殺害的對象是其他繼承人時,才能確定其喪失繼承權。非出于爭奪遺產的目的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則不能剝奪其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遺棄被繼承人是指有贍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拒絕贍養或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被繼承人的行為。虐待被繼承人主要是指經常對被繼承人進行肉體或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打罵、凍餓等。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人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遺棄人、被虐待人又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剝奪其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情節嚴重”是指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的行為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
2.繼承權喪失的效力。繼承權喪失的效力是指繼承權喪失的法律效果,它包括時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繼承法對繼承權喪失的時間效力沒有明確規定,從立法精神來看,當繼承人具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其繼承權就當然喪失;若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出現在繼承開始之后,則其效力追溯至繼承開始之時。在對人的效力方面,繼承權的喪失具有特定性,即使喪失了對特定人的繼承權,繼承人仍享有對其他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