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權保護的概念。繼承權的保護,是指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繼承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從而使繼承權恢復到繼承開始時狀態的情形。對繼承權的保護實際上是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繼承權受到侵害為前提,它包括請求返還遺產的權利和請求確認繼承人的資格的權利。
2.繼承恢復請求權的保護期限。根據繼承法第8條的規定,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給予保護,而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3.對去臺人員和我國臺灣地區同胞的繼承權的保護。對去臺人員和我國臺灣地區同胞繼承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人民法院在處理繼承案件過程中,對去臺的合法繼承人和臺胞繼承人應設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無法通知的應保留其繼承份額并且指定財產代管人;(2)去臺人員和臺灣地區同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取得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3)在訴訟時效適用方面,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特殊情況予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