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權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繼存權利而去的物權,一般是基于事實行為而取得物權,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繼存權利而取得物權,一般是基于法律行為而取得,依據繼受取得的方式不同還可以分為移轉的繼受取得和創設的繼受取得,移轉的繼受取得是指物權人將自己享有的物權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轉移給他人,如繼承、買賣。創設性繼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標的物上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而取得他物權,如設定抵押權。
2、物權變動模式
(1)意思主義:物權的設定與轉移因當事人的債權意思表示二而發生變動。
我國現行法規定的物權變動模式,既非債權意思主義,也非債權形式主義,而是一種特有的模式——物權意思主義。這一模式的主要內容是:①物權合意是物權變動的充分 必要條件;②在當事人無明確的物權合意的情況下,采交付要件主義,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權合意,交付是物權變動的充分必要條件,但有證據證明交付不是基于當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認包括不動產在內的善意取得制度,通過對抗 力規則和善意取得制度來解決交易安全問題。這種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價值與合理性,也符合我國物權變動的傳統和習慣。我國正在進行的物權立法不宜輕易將其否定。
3、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
已交付的物權對抗未交付的物權;登記不是物權變動的要件,僅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即未有物權合意或交付,即使進行 了登記,也不必然導致物權的變動,經登記的物權變動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