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要符合起訴的時間條件,即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訴訟,對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起訴,人民法院有權拒絕受理。行政訴訟法規定起訴期限的目的不是要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而在于促使其及時行使權利。這樣有助于爭議的盡早解決,消除行政法律關系的不確定狀態。
1.一般期限與特別期限。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可分為一般期限和特別期限兩類。
一般期限是指由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適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該期限可分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一般期限與不服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一般期限兩種。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因此,直接起訴的一般期限為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的規定,不服行政復議而起訴的一般期限為15日,即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別期限是指為行政訴訟法所認可,由其他單行法律所規定的起訴期限,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不服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適用相關單行法律對提起訴訟期限的規定,而不適用行政訴訟法關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不服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一般期限的規定。這里的“法律”一般應理解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單行法律對特別起訴期限的規定,沒有統一標準,需要視具體法律而定。
所以,在判斷一起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時,首先要判斷案件的性質,確定是屬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還是經復議才提起訴訟的案件;其次要確定單行法律是否對起訴期限有特別規定,若有規定就要遵從此特別期限規定,否則就要適用行政訴訟法關于一般起訴期限的規定。
2.起訴期限的計算及最長保護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因此,如何判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間,對計算起訴期限至關重要。根據《行訴法解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何時知道,原則以行政機關明確告知其訴權和起訴期限為標準。此種計算方法有助于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過,為避免從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這一期限過長,可能造成法律關系的不確定,《行訴法解釋》對最長保護期限及特殊情況下的起訴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
(1)行政機關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起訴期限的最長保護期。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值得注意的是,這里2年最長期限的起算點,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而是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時起訴期限的計算。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相比,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是更為嚴重的情形,對當事人的影響更大!缎性V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涉及不動產的主要是有關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土地、林地、自然資源等案件。將該類案件的最長保護期限規定為20年,既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重要權利,也為了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統一。值得注意的是,這里5年和20年最長期限的起算點,不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而是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3)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時起訴期限的計算。在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不作出答復時,由于沒有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起訴期限從何時起算,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困難的問題!缎性V法解釋》分不同情形作了規定:
第一,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沒有對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60日屆滿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在緊急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時,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限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當事人可以立即起訴。
(4)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的計算。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經常使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或處罰主要有強制戒毒、強制隔離治療、拘留、強制檢疫等。從這些強制措施或處罰來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在被限制自由期間,提起行政訴訟確實有一定的困難。若將這段時間也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很容易導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喪失訴權,無法充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行訴法解釋》第43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