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經執行權利人的同意,執行義務人或第三人(即擔保人)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證,由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制度。設立這一制度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在于照顧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并確保執行根據文書的實現。
執行擔保的條件主要包括:第一,必須由執行義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第二,擔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擔保。執行義務人以財產擔保的,需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將擔保物移交給法院,或者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應提供擔保書,擔保人應具有代為履行或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第三,執行擔保須征得執行權利人的同意。第四,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執行擔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或暫緩執行的期限。有擔保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設立這一期限的目的,主要是根據實踐情況,確保執行根據能夠真正得到實現,因而具有較為重要的意義。
在暫緩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或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有轉移、滅失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暫緩執行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義務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或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應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