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參加人:
1、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1)資格: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個人和組織
證據:復議的行政行為存在;自己和這個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行政行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為影響的人
例:城建部門給某甲發了翻建房屋的許可,但鄰居某乙認為某甲的行為可能影響到自己的相鄰權,某乙就可以對城建部門的行為申請復議。
(2)資格的轉移
① 自然人死亡后資格轉移到近親屬(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ⅰ 可能影響到近親屬,近親屬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
不可能影響到近親屬,近親屬不能申請復議
例:某甲被交警大隊吊銷了駕駛執照,如果某甲死亡了,那么某甲的兒子某乙不能申請復議。如果交警大隊沒收了某甲的車,某甲死亡了,某乙可以申請復議,因為他有可能繼承這輛車。
ⅱ轉移到權利可能受影響的近親屬,不是所有的近親屬。
② 法人、其他組織中止發生轉移
只有在分立、合并的情況下發生轉移
2、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作出行政行為被申請人認為侵害其權利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
行政主體可以作為被申請人
3、行政復議第三人
條件
① 復議已經開始,復議還沒結束;
② 與正在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③ 是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組織和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