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范圍;
1、和行政訴訟比較,受理標準不同
(1)行為標準
①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復議(11項)和訴訟(8項),實際內容一樣,都有“其他”這一項。
②抽象行政行為不是訴訟的對象,部分是復議的對象;復議的抽象行政行為必須和具體行政行為一并申請復議,沒有具體行政行為就不能申請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把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申請范圍,當事人申請后,復議機關必須給予答復。
(2)爭議的內容
①合法性,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提出訴訟
②合理性,可以申請復議,一般情況下不能提出訴訟,只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情況下,可以提起訴訟。
例:某企業污染河流,行政機關責任賠償10萬元,該企業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改為8萬元,當事人還不服,認為不合理,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該企業認為8萬元的賠償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法院才受理。
(3)保護權益的范圍
①人身權
②財產權
③受教育權
④勞動權、休息權、環境權和政治權利
復議保護的權益范圍比訴訟大,訴訟只能是前三項權利。
例:申請示威、游行如果公安機關不批準,可以到同級政府復議,如果復議不同意,那就不能訴訟。
2、可以申請復議的事項
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復議,抽象行政行為除3種例外的情況外可以復議。
3、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抽象行政行為(3種)
內部行政行為
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