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
(1)簽訂出資協議;
(2)訂立公司章程;
(3)確認出資方式,對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協議作價或者委托評估;
(4)辦理公司登記手續;
(5)其他與公司設立相關的事務。
發起人責任與公司責任的區分。
設立公司有時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尤其是股份公司的設立。設立是一個法律行為,公司成立是設立行為的后果,但有時可能并不能成立公司,即設立失敗。當出現設立失敗的情況時,容易產生發起人的責任。從公司設立開始到公司最終成立這一階段,稱為設立職業培訓教育網司。
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相互關系屬于合伙性質的關系,其權利、義務、責任可以適用合伙的有關規定。
(1)發起人為設立公司而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合同相對人有權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如果最終公司得以成立,且公司對發起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予以確認的,或者公司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的,合同相對人也可以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2)發起人如果是以公司的名義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對外簽訂合同,則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但是,如果公司能夠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職業培訓教育網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則公司可以抗辯,但此種抗辯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3)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對設立公司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換言之,債權人有權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對外承擔了清償責任的發起人,對內取得求償權,有權向其他發起人追償。其他發起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若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則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若出資比例也沒有約定,則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4)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因自己的過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5)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擔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若公司未成立,則由全體發起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在承擔對外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