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4年,湖北省某縣村民佘祥林被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謀殺妻子逮捕。逮捕前4個月,佘的妻子張在玉走失,后公安發現一具腐爛的女尸,遂認定該女尸為佘祥林的妻子。在審訊期間,佘祥林遭到了嚴刑逼供。1994年10月13日,佘祥林被判了死刑,后因證據不足,這個判決被湖北省高院發回重審。到1998年6月15日,佘被京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22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佘的上訴,維持原判,此為終審裁定。但在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突然出現,表明佘祥林案成為錯案:3月30日下午,京山縣人民法院決定對佘祥林變更強制措施。4月1日早上7時許,沉冤11年的佘祥林終于出獄了,他將提出國家賠償,并要求有關部門追究當年制造他冤案的人員的責任,讓他們受到應有的懲罰。
近年來媒體曝光了一系列冤假錯案,從佘祥林到聶樹斌錯殺案、云南大學生孫萬剛冤案等,反映了我們國家刑事法律體系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請利用你掌握的刑事法學理論,談談對此事的看法。
答題要求:
1. 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知識闡述你的觀點和理由;2. 說理充分,邏輯嚴密,語言流暢,表述準確;
3. 答題文體不限,字數不少于500字。
【參考答案】
冤案止于權利保護
禁止刑訊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這是建設法治國家所必須做到的。本材料中的“佘祥林冤案”正反映了目前中國大量存在的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我們認為,深化刑事訴訟法的改革,強化公安司法人員的人權保障意識,這是目前防止大量假案錯案出現的最佳途徑。
首先,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就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國家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時候,也必須關注人權的保障。不要傷及無辜,還要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并使之受到應得的處罰。
其次,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任何一者都不可偏廢。懲罰犯罪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的權利,但刑事司法權力的運用必須受到必要的限制和約束,因為如果在追訴犯罪,懲罰犯罪時濫用權力,或者以犧牲人權為代價來實現追訴、懲罰犯罪,其結果就與打擊、懲罰犯罪是為了實現社會安全與秩序的出發點相背離。
再有,公安司法機關,在法院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最后定罪之前,都必須認為該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即“無罪推定”。特別是不能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證據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嚴。而且,審判中如果不能證明其有罪或者證明達不到法定的要求,則應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即“疑罪從無”。
結合本案來看,該縣公安局采取了刑訊逼供的手法,取得佘祥林的口供。隨后,在案件證據不足,死刑判決被湖北省高院發回重審后,歷經4年,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仍作出15年有期徒刑的終審判決。如果不是后來佘某妻子“死而復生”,佘祥林永遠不能平冤昭雪。在經過那么多司法環節后,仍出現了冤假錯案,這正反映了我國在刑事訴訟中人權保護意識的淡漠。刑訊逼供、司法權的濫用所造成的危害不但不能因對犯罪懲罰的實現而抵消,反而會造成比孤立犯罪行為更嚴重、更危險的危害后果。“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濫用司法權傷害人權則是污染了水源。”如果我們放縱這種行為,那么明天的冤案主角可能就是你我。
所以,目前中國刑事訴訟中對保障人權的重視遠沒有達到與懲罰犯罪同樣的高度,而由此,刑事訴訟的價值也就大大打了折扣。所以,刑事訴訟目的和價值的真正實現,還必須從制度上、思想上作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