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第36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一)特征
1.性質:利用網絡為工具的侵權
2.歸責原則:過錯責任
3.責任主體: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
4.侵犯客體:以名譽、隱私、肖像人格權為主,也包括財產權
(二)責任承擔三層次
1.網絡服務提供者直接侵權
2.網絡用戶(第三人)直接侵權,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盡保護義務
條件:提示——刪除;
責任:就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3.網絡用戶(第三人)直接侵權,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盡保護義務
條件:明知;
責任: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