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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民法基礎:訴訟離婚

 1、訴訟離婚概述

(1)概念:訴訟離婚是人民法院對離婚糾紛進行管轄與處理的法律制度。從另一個角度說,凡屬由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糾紛都是訴訟離婚。
△即使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過程經達成離婚協議,亦屬訴訟離婚。
(2)管轄:《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
A.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B.但被告離開住所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C.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D.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F、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G、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H、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訴訟程序:
A.調解: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前項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因此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B.代理人: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但即使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C.判決: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及時判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離婚,也可以依法判決不離婚。
△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如當事人違反告知另行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
D.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視為撤銷;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
2、離婚事由
(1)感情確系破裂為其唯一理由。
(2)下列為情形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應準予離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E.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3)離婚訴權的限制。
A.對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訴權的限制
a、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不包括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
b、現役軍人的配偶僅指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不適用這一規定。
c、只限制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現役軍人本人提出離婚不在此限。
d、本條規定只適用于一方提出離婚,不適用于雙方合意的離婚。
e、軍人有重大過錯的不適用本規定。一般包括以下5情形: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B.對婦女的特殊保護。
a、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b、但是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則不受上述限制。
3、離婚的法律后果
(1)子女關系的處理。
A.離婚不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
B.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雙方均為其監護人,關于該子女與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確定:
a、雙方達成協議的依協議
b、達不成協議的由法院判決: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c、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支付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
C.關于探望權
a、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b、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是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c、如果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的,當事人有權予以單獨就探望權起訴。
(2)離婚后的財產處理。
A.原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原則一人一半;自己單獨所有的財產仍然歸自己所有。
a、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b、如果一方有隱匿、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對有過錯方,法院應判決其少分或不分。
c、另一方當事人如果是在離婚后發現上述行為的,可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d、離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B.特殊財產處理:
a、如果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上述費用的平均值,所得數額部分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應當進行分割。
b、對于夫妻共有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存在爭議時,按以下方式處理:
(a)雙方均主張所有權且同意競價的,按競價處理。
(b)一方主張所有權的,依法估價,由取得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c)雙方均不主張所有權的,拍賣后分割所得價款。
c、對于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按情況分別處理:
(a)雙方統一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權的,該配偶即為該公司股東。
(b)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事宜達成一致,但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而愿意以同等價格購入的,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同意轉讓,該配偶亦為公司股東。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需要考慮這點,因為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是自由的。
d、對于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雙方同意將其合伙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下列規則處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即成為合伙人;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權的,可對轉讓所得進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對退還財產進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退還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即為合伙人。
e、對于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按下列規則處理:
(a)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先評估,再由取得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b)均主張經營的,競價確定經營者,由取得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c)均不愿經營的,清算后依法分割財產。
f、離婚后彩禮的返還問題。在下列情形下,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應當予以支持:
(a)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b)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現已離婚的;
(c)婚前給付并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現已離婚的。
(3)債務清償。
A.個人債務的情形:由個人的財產予以清償。
a、婚前所負債務
b、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以供養沒有撫養義務之人
c、約定分別財產制并且債權人知道的情形下以個人所負的債務
d、婚后所負擔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所負債務。
B.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a、婚后所負債務,且不屬于上述作為個人債務的情形
b、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原為夫妻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
c、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d、夫妻中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4)無過錯方的賠償請求權
A.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情形(《婚姻法》第46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過錯是法定的,即必須是以上四種情形之一。
B.主體:
a、只有因婚姻當事人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請求權。
b、賠償請求的對象只能是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而不能是其他人,如所謂的二奶、第三者等。
C.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a、只能在離婚訴訟中一并提出,不離婚單獨要求損害賠償的不予受理,即以判決準予離婚為前提。
b、離婚訴訟中沒有提出,離婚后又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并且同意離婚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一審中沒有提出賠償請求,但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d、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D.承擔責任的內容: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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