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是指事實上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為,其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典型例子:行為人盜竊槍支后又私藏的;偽造貨幣后又出售或運輸的。
吸收犯的特征:具有數個獨立的符合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數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罪名;數行為之間具有吸收關系,即前行為是后行為發展的所經階段,后行為是前行為發展的當然結果。
最基本的吸收關系是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傳統刑法理論還主張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對于吸收犯,擇一重罪處罰。
注意區分不可罰的事后行為。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是司法考試中的常考知識點。
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是指在狀態犯的場合,利用該犯罪行為的結果的行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具有可罰性,但由于被綜合評價在該狀態犯中,因而沒有必要另外認定為其他犯罪。例如,甲盜竊他人財物之后又毀壞該財物的,毀壞財物的行為就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再如,乙侵占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謊稱財物被盜以免除歸還義務的,后面欺騙的行為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如果事后行為侵犯新的法益,且對行為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則應認定為數罪。例如,甲將盜竊的仿真品(價值數額較大)冒充文物出賣給他人,騙取財物的,盜竊罪與詐騙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