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文字幕在线_日韩免费在线电影_欧美中文在线视频_yogavideoxxxx - 91久久久www播放日本观看

您目前的位置: 首頁 >> 復習指導 >>刑法總則
2011司考權威解讀自首立功命題點

  司考命題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自首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司考命題點刑法規定的兩種自首: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特別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論。

  一、如何理解“自動投案”

  1.應當視為自動投案:(1)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知識點講解:特別自首的主體存在擴大化趨勢,有利于被告。

  2008年四川卷二2.甲因為盜竊乙的自行車(價值460元)被抓獲,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在被行政拘留期間,甲主動交代了盜竊丙的摩托車(價值2萬元)的犯罪事實,該事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對甲主動交代盜竊摩托車一事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 )

  A.自首B.坦白C.立功 D.重大立功解析:A.(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2.形跡可疑被盤問的,如實交待罪行的應該認定為是自首。

  “形跡可疑”與“犯罪嫌疑人”的區別1.形跡可疑:司法機關認為你看上去不像是個好人,但不知道你具體做了什么事情;(司法機關沒有將具體的人和具體的事聯系起來)

  2.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已經懷疑你實施了具體的犯罪行為,即司法機關已經將人和事(犯罪)緊密地聯系起來了;司法解釋的規定: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1]

  3.交通肇事中自首的認定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核心:交通肇事后,只要向公安機關報告了,由于有搶救的義務存在,不要求前往司法機關。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因為這種情形符合刑法總則關于自首的規定,所以應當認定為自首。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交通肇事后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上述行為同時也是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所以,對其是否從寬、從寬的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和從寬處罰的幅度。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答記者問。我認為,這種情形下,逃逸后自首的,雖然認定自首,但要視情況從寬處罰,其重要的理由在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有使事態惡化之趨勢,與一般犯罪的逃逸不同。

  4.被親友綁送歸案的,不認定為是自首。——推翻原來實踐中的做法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何理解  北京司法考試基礎班、強化班、法條班、模考班、點評班、論述班、沖刺班全程視頻,名師授課,僅需800元,加qq: 1971736835,可以享受優惠。

  1.不僅要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還要供述個人基本信息。但個人基本信息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即便沒有供述,也成立自首。

  《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原司法解釋的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2009年卷二53.關于自首中的“如實供述”,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殺人行為,但拒絕說明兇器藏匿地點的,不成立自首B.乙犯有故意傷害罪、搶奪罪,自動投案后,僅如實供述搶奪行為,對傷害行為一直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C.丙雖未自動投案,但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貪污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丙交代貪污罪行的,應當成立自首D.丁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解析:AD.

  2.對于多次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的,觸犯同一罪名的,必須要如實供述大部分(大于50%),才成立自首。

  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后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3.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時間: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如實供述的,就可以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4.共同犯罪中對同案犯供述的要求共同犯罪中,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如下情形屬于對同案犯的供述,屬于自首的要求:(1)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2)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但請注意:如果是提供犯罪后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認為是立功。

  三、特別自首中“如實供述異種罪行”的認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1.如何理解“司法機關還未掌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向司法機關主動如實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該罪行能否認定為司法機關已掌握,應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如果該罪行已被通緝,一般應以該司法機關是否在通緝令發布范圍內作出判斷,不在通緝令發布范圍內的,應認定為還未掌握,在通緝令發布范圍內的,應視為已掌握;如果該罪行已錄入全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應視為已掌握。如果該罪行未被通緝、也未錄入全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應以該司法機關是否已實際掌握該罪行為標準。

  2.異種罪行的認定?——如何認定“異種”,應以罪名為標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該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還是不同種罪行,一般應以罪名區分。雖然如實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實供述的其他犯罪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犯罪屬選擇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實上密切關聯,如因受賄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賄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的,應認定為同種罪行。

  3.補充知識點:司法機關或其它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交代同種罪行的。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必須是證明成立的罪行。(例如:司法機關因為A盜竊事實將甲抓起,但甲并沒有實施A盜竊案而僅實施了B盜竊案并如實供述,也可以認定特別自首)

  2009年卷二53.關于自首中的“如實供述”,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C.丙雖未自動投案,但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貪污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丙交代貪污罪行的,應當成立自首

  四、關于立功線索的問題刑法第68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立功強調親為性、悔罪性,如下情形不能認為是立功:1.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2.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3.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為獲得從寬處罰,有時會不擇手段地以賄買、暴力、脅迫、引誘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過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對上述情形若認定為立功,違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答記者問。

  五、關于“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認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為之一,使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屬于《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六、重大立功的認定重大立功所針對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新的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終止審理的,不影響對被告人立功表現的認定;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因具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宣告刑為有期徒刑或者更輕刑罰的,不影響對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

  七、自首與立功的從寬幅度的差異刑法的規定:“自首”或者“一般立功”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于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

  理由: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自首情節對每一名犯罪分子機會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機會,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體現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故對自首的認定標準和從寬幅度的掌握要更寬一些。[3]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印發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對于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對于立功情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至50%,重大立功且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上述規定也體現了這種政策精神。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答記者問

--------------------------------------------------------------------------------

  [1] 理由在于:此種情形下,即便不交待,有關部門仍可據此掌握犯罪證據,故此類情形下的交代對確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實質意義,一般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這種情形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較為多見。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答記者問。

  [2]在調研中發現,犯罪分子到案后不如實交代身份等基本情況的越來越多,相當一部分是企圖隱瞞漏罪或者前科情況,既影響到準確、及時懲罰犯罪,也不利于監所管理。因此,《意見》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包括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和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并對如何認定如實交代身份進行了明確。以不如實供述身份是否影響定罪量刑為標準,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可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如冒用他人姓名企圖隱瞞前科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則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答記者問。

  [3] 實踐中,反倒是一些流氓之類的群體容易立功。因為這些人經常與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在一起,知道較多的其他人的犯罪線索。

分享到:
班次名稱 班次介紹 優惠價 購買
客觀題精英班 1380 購買
VIP協議班 2980 購買
科舉社群班 4980 購買

必要說明:支付后請聯系報名老師或在線客服老師,為您及時開通課程。

關于我們 | 常見問題 | 聯系我們 | 網站地圖 | 加入收藏
在線咨詢 課程咨詢 網授咨詢 面授咨詢 圖書咨詢 售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