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題歸納
司考刑訴專門機關命題歸納,學習本章內容尤其要聯系“基本原則”一章中“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和“人民法院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兩節相關內容。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對于這一節的內容尤其要注意以下常考的知識點:1、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體制以及二者的區別;2、公安機關的性質;3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管轄劃分(聯系管轄一節內容);4、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5、監獄和公安機關的管轄劃分(聯系管轄一節)。
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監督關系。人民法院的監督不是通過對具體案件的指導實現的,各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獨立地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對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出處理意見,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執行;下級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決之前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有獨任制、合議制和審判委員會。對于疑難、重大、復雜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而且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因而,在中國,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含義是:各個法院獨立,而非法官獨立,也不是合議庭獨立。
二、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檢察院內部實行檢察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領導本院工作。檢察院內部設立若干檢察業務部門,在檢察長的統一領導下,各個部門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偵查、審查逮捕、起訴、控告申訴等檢察業務。因而,在中國,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含義是:人民檢察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檢察官不獨立。正是因為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所以:1、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中不包涵各個檢察院獨立;2、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未生效的一審判決確有錯誤而依法提起抗訴時,應將抗訴書抄送上級人民檢察院;3、并且當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時,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直接撤回抗訴。
三、三、法院和檢察院之間一對一的關系知識點一:相關法條《最高法院解釋》(一)管轄上的“一對一”
★第16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后,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19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對一審未生效判決抗訴的“一對一”
《刑是訴訟法》★第185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188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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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條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而沒有提出抗訴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一對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訴規則》★第408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四)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管轄與法院的“一對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訴規則》★第248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認為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認為屬于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含義和理解“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一對一的關系”的含義是:在刑事訴訟中特定的檢察院永遠對應著特定的法院,反過來也是正確的,即特定的法院永遠對應著特定的檢察院。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地區上的“一對一”,即特定地區的檢察院永遠對應著特定地區的法院;二是級別上的“一對一”,即一定級別的檢察院永遠對應著相應級別的法院。包括以下知識點:(一)管轄上的“一對一”
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法條是《最高法院解釋》第16條和第19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10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后,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解釋》第16條(二)對一審未生效判決抗訴的“一對一”
對同級人民法院一審未生效判決不服提起抗訴,抗訴書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法院;出庭支持抗訴的是與二審法院相對應的檢察院。相應的法條是《刑是訴訟法》第185條、第188條和《刑事訴訴規則》第403條。
(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一對一”
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抗訴書提交上級檢察院相對應的法院。相應的法條是《刑事訴訴規則》第408條(四)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管轄與法院“一對一”
相應的法條是《刑事訴訴規則》第248條四、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性質上屬于行政機關。公安機關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公安機關還受同級人民政府領導。
「例5」(2003年司考卷二20題)某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發現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審生效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該檢察分院按下列哪一個程序處理是正確的?
A、向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B、向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C、報請市人民檢察院,由市人民檢察院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D、向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四、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