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訴回避的理由與種類一、回避的理由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的規(guī)定,應當回避的理由是:(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其中,當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親屬指上述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本項范圍除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還擴至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另外,審判人員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也在回避之列。
。ǘ┍救嘶蛘咚慕H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辦案人員或者某訴訟參與人雖然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但他們或其近親屬仍有可能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因此法律規(guī)定了此項理由。
。ㄈ⿹芜^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由于對案件他們已形成了自己的看法,所以就容易先入為主,影響公正處理案件,因此,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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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徟腥藛T、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這是《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1款鑒于懲治司法腐敗的需要而作出的特別規(guī)定。
二、回避的種類《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guī)定了兩種回避的方式,即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
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關人員自動地提出回避。申請回避指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有關人員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當存在應當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員沒有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請回避時,公安司法機關的有關組織或者負責人發(fā)現(xiàn)后,有權作出決定,指令相關人員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