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民訴法復習筆記:撤訴★★★
撤訴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行使其處分權的具體體現,即法院受理爭議案件后,宣告判決前當事人撤回訴訟的行為。撤訴可以分為申請撤訴與按撤訴處理。
(一)申請撤訴申請撤訴是原告或者上訴人主動要求撤回訴訟的行為。如要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申請撤訴需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撤訴的主體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他人無權申請撤訴,這里的原告是廣義上的原告,包括本訴的原告、反訴的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之訴的原告。
2.申請撤訴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決之前。
3.申請撤訴應當自愿、合法。
(二)按撤訴處理按撤訴處理是大家在撤訴問題中需要重點掌握的內容。按撤訴處理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所實施的行為作出的法律上的推斷。因為按撤訴處理產生與申請撤訴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所以,只有出現下列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按撤訴處理:
1.原告或者上訴人接到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的通知后,既不預交費用,也不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以及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未獲準許后仍不交費的。
2.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如果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4.無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從上述按照撤訴處理的法定情形可以看出,按照撤訴處理實際上是人民法院根據廣義原告或者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行為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因為原告或者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時,就可以理解為原告或者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再愿意接受法院對爭議案件的審理與裁判。
(三)撤訴的法律后果無論是申請撤訴獲得法院的裁定準許,還是法院作出按撤訴處理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1.終結訴訟程序。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減半征收。
4.訴訟法律關系消滅。這里需注意的是,撤訴后僅僅引起訴訟法律關系的消滅,但是并不能引起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因此,撤訴后,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行起訴。
[重點法條提示]《民事訴訟法》第129條;《民訴意見》第143條、158條、1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