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天南公司與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約定由天南公司進口一套化工生產設備,租給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銀行出具擔保函,為海北公司擔保。后來天南公司與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
[問題]
(1)如果天南公司與海北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以下仲裁條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無力支付租金,向珠海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將海北公司和A銀行作為被申請人,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給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為是否正確?為什么?
(2)如果存在上問中所說的仲裁條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訴海北公司和A銀行,請求支付拖欠的租金?為什么?
(3)如果本案通過仲裁程序處理,天南公司申請仲裁委員會對海北公司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員會應當如何處理?
(4)如果本案通過仲裁程序處理后,在對仲裁裁決執行的過程中,法院裁定對裁決不予執行,在此情況下,天南公司可以通過什么法律程序來解決爭議?
[正確答案]
(1)天南公司的行為正確。因為:一是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依法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二是A銀行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訴辯權。根據《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本案中A銀行提供的擔保方式并沒有約定,應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天南公司當然可直接將A銀行列為被申請人。
(2)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因為仲裁法雖規定了“或裁或審”原則,但只是規定法院應不予受理,并沒有剝奪當事人的起訴權。且根據仲裁法第26條的規定,在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也有可能取得管轄權。
(3)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財產所在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后者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條的規定,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4)天南公司可以根據與海北公司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考點集成]
有效仲裁協議確立仲裁機構對提交仲裁案件的管轄權。
有效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對特定案件管轄權的效力。但在確定仲裁協議有效性這一問題上,法院的管轄權具有優先性。
依據《仲裁法》第26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仲裁與訴訟的聯系,(一)財產保全方面的聯系;(二)裁決執行方面的聯系。因為仲裁機關不享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在以上兩方面,必須提交法院執行。
依據《仲裁法》第28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