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平衡協調”,以實現經濟法“社會本位”的理想目標,在法治社會,應該是法的運行,即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基本過程。而法的實現最具體的體現就是個案。
(一)司法現狀
在發生經濟法糾紛時,本著經濟法理念,協調平衡涉訟方的利益沖突,使經濟法追求的社會本位、實質正義得以發揚。在此過程中,司法作為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地位,理應發揮其作用,體現其價值,定紛止爭。但在實踐中我國尚未能做到此點。目前,在經濟法實務界,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1、人們更傾向于依賴立法和執法去推行國家的經濟政策,而面對現實的經濟法糾紛往往缺乏應有的關注,忽視司法的作用。
2、目前的經濟法立法更多是授權立法。于是,在經濟法理論還不成熟、經濟法基本立法還不完善,以及自上而下“行政主導”型的改革的背景下,經濟法的運行呈現出一種紡錘形的結構:處于中間的行政權膨脹,而兩頭的立法和司法權則被壓縮,尤其是司法權。
(二)解決的手段
基于以上的理由,我們又該如何回歸司法的權威?如何讓司法在實現經濟法理念的過程中有所作為呢?鑒于尚未學習訴訟法,故簡要分析認為有以下兩點:
1、在可訴性強的經濟法糾紛中,賦予司法適當的自由裁量權。當然,此權力的行使絕不是無限制的,司法者應該秉持經濟法的基本理念,依照同樣體現經濟法理念的基本法律來裁判案件。
2、對可訴性不強的經濟法糾紛,增加新的司法解決方式。在這里推薦朋友們加QQ1971736835獲取更多最新司考資料。主要是公益訴訟的方式,同時,同樣要賦予適當的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