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的范圍很廣,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但是,納入復議審查的只是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排除了對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復議審查。這是考慮到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層次較高,對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撤銷權。規章是由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和省會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根據國務院的《法規規章備案規定》,它有一套比較嚴格的備案審查制度,通過備案審查也能解決問題。
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范圍只能是除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之外的一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即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發布的除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國務院部門的規定是指國務院部門,包括部、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制定和發布的除規章以外的命令、指示等規范性文件和非規范性文件。
2.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是最基層的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鄉、鎮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議和命令,推薦朋友們加QQ1971736835獲取更多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資料、名師視頻及隨堂講義。對鄉鎮政府發布的決議、命令或其他“規定”均可提起行政復議。
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在審查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