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重點法條」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相關法條」 本法第9~13條;《立法法》第8~9條。
「意思分解」
不同立法文件的行政處罰設定權一直是司法考試的熱點,幾乎每年必考。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可包括創設權與規定權兩個方面,創設權是指沒有上位階的法律規范對處罰加以規定的情況下自行規范處罰的權力;規定權是指上位階法律規范已對處罰作出規定的前提下,作出進一步具體規范的權力。規定權受到已有法律規范的限制,不能超出已有規范所確定的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等。
運用創設權與規定權這兩個概念,更易于掌握各種立法文件對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1法律的創設權。可創設一切行政處罰,且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擁有專屬創設權(第9條)。
2行政法規的創設權: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任何行政處罰;規定權:在法律已作出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第10條)。
3地方性法規的創設權: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任何行政處罰;規定權:在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第11條)。
4規章的創設權:警告、一定數量的罰款。規定權:在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上述規定(第12、13條)。
5除上引之外的任何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既無創設權,亦無規定權。
「不要混淆」
1注意第11條第1款限于“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并不是指“暫扣或吊銷任何許可證、執照”,推薦朋友們加QQ1971736835獲取更多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資料、名師視頻及隨堂講義,比如吊銷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即不在該條款之列,而暫扣駕駛證則可由地方性法規創設。
2注意第12條第3款的“依照”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