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未經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可復議或可訴的情形: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下列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1)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排除掉(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等三種具體行政行為,我推薦朋友們加QQ1971736835索取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資料、名師視頻及隨堂講義。]
[例題:對下列哪些行為,賠償機關未確認致害行為違法的,賠償請求人可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A.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D.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正確答案:ABCD.]
特別友情提醒:行政賠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有關侵權賠償責任的規定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只能走先行確認程序。
三、受害的公民死亡之后,有權要求賠償的共有三類人:
①繼承人;
②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
③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
值得注意的有兩點:
其一,以上三類人是有順序之分的,即公民死亡后同時存在以上三類人時,首先是繼承人,其次才是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再次是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即使繼承人內部,也有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之分。
其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中的親屬不是“近親屬”,前者之外延比后者大得多。
四、行政賠償案件地域、級別管轄的規定:
(1)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2)單獨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基層法院管轄。
(3)務必掌握中級法院管轄的三類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一)被告為海關、專利管理機關的;
(二)被告為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
(三)本轄區內其他重大影響和復雜的行政賠償案件。]
(4)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法院管轄。
(5)注意第11條規定的情形下,單獨提起賠償訴訟的,三個法院均可管轄。[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對行政賠償機關基于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刑事賠償程序,應根據不同賠償義務機關分別兩種情況:
(1)賠償義務為非法院(即公安、檢察機關等)的,其程序為:
①申請人在時效期間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②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后2個月內給予賠償;
③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不答復,或申請人對數額有異議的,30日內向其上級機關申請復議;
④復議機關應在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逾期不作出或不答復,或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的,應向復議機關同級法院賠委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⑤法院決定一經作出,即為終局決定。
(2)賠償義務機關為法院的,其程序為:
①申請人在時效期間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②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后2個月內給予賠償;
③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不答復,或申請人對數額有異議的,30日內向其上一級法院賠委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④法院一旦作出賠償決定,即為終局決定。
六、*特別友情提醒: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七、法定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情形及其例外:
(1)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注意: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發生錯判并已執行,依法應當執行回轉的,或者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有錯誤造成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申請人賠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人被依法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賠償請求人在判決生效前被羈押的,依法有權取得賠償。
八、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下列行為:
(一)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害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二)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三)對同一妨害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四)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
(一)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三)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四)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包括下列行為:
(一)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三)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四)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五)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
(六)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第二百一十四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十二、司法賠償的方式:
(一)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賠償方式主要為支付賠償金。包括:
(1)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
(2)財產損壞的,賠償修復所需費用;
(3)財產滅失的,按侵權行為發生時當地市場價格予以賠償;
(4)財產已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5)財產已變賣的,按合法評估機構的估價賠償;
(6)造成其他損害的,賠償直接損失。
(二)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包括:
(1)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2)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3)退還罰款、罰沒財物。
(三)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我推薦朋友們加QQ1971736835索取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資料、名師視頻及隨堂講義。
十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霉變、腐爛等損壞的;
(二)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
(三)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執行上述款項的,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
(四)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
十四、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四)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五)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