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在學習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這一部分的內容時,普遍反映對其中的一些內容比較難以理解。我認為,主要原因是:
(1)行政法沒有一部統一的成文法典,不像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那樣有統一的規范依據。而行政法的內容比較分散,行政法規范分布在成千上萬個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法律文件之中,這樣,既沒有統一的行政法規范依據,又讓我們感覺不到它的體系性,似乎非常凌亂。
(2)考生在平時的日常生活中,對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所涉及的基本內容接觸也比較少,面對眾多的行政機關,不知道它們各自有什么職能,這也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學習帶來一定的困難。
(3)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難以區分,特別是有行政機關參與的法律關系。
但是,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部分在司法考試中所占的分值又非常高,通常在50-60分左右。2008年司法考試行政法部分考了60分,占總分的10%,試題難度與2007年基本持平。
如何才能學好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部分,的確是一個值得考生重視的問題。根據我的經驗,學好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掌握行政法的核心價值。行政法屬于公法的范疇,公法的基本目的是控制、保障和規范公權力的行使。行政法就是控制、保障和規范作為公權力的行政權運行的法律規范。行政法的規范對象是行政權,它是圍繞著行政權展開的。相對于行政權而言,行政法具有三個功能,即控制、保障和規范。但三個功能或者說價值之間并不是并行的,而是分層次的,其最高價值是控制行政權的運行,可以說所有的行政法規范首先都是圍繞著如何控制行政權的運行展開的,然后才是考慮如何去保障和規范行政權的有效運行,如《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都是如此。我們在理解《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時,首先必須從控制行政權、防止行政權濫用的角度,然后才是從保障和規范行政權的角度。
第二,行政法的規范對象。如上所述,行政法的規范對象是行政權,行政法是圍繞著控制、保障和規范行政權的運行而展開的。因此,行政法的內容體系可以分為三大部分,即第一部分是誰有資格行使行政權,這部分可以稱之為“行政組織法”,由于考試內容的限制,在行政組織法部分通常只考行政主體的內容;第二部分是有資格行使行政權的主體具體行使行政權的表現,這部分可以稱之為“行政行為法”,包括行政行為的一般原理和具體行政行為表現形式;第三部分是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監督及相對人在行政主體進行行政管理過程中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的救濟方式和救濟制度,這部分可以稱之為“行政監督法”或“行政救濟法”。再加上行政法基本原理部分,實際上,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體系內容一共是由四大部分組成:(1)行政法基本原理。(2)行政組織法。(3)行政行為法。(4)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行政法雖然沒有統一的法典,但這四大部分卻是一個完整的行政法規范體系。我們學習的教材雖然不是分為四編,而是分章,但實際上是四部分內容。
第三,行政法規范的對象是行政權。行政權是國家權力的一種,它具有國家權力的所有基本特征。
行政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其有權命令相對人進行一定的行為,而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權代表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了它在行使時具有高于個人權利的性質,在具體的行政法制度上,都表現出了這一特點。如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具有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和訴訟而停止執行,等等。判斷一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行政法律關系,基本標準是行政機關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否是平等的關系,行政機關能否命令對方做什么,對方是否必須服從,是否表現為一種權力與權利的關系。
我們在分析案例時,往往首先需要判斷其中的行為是否是行政行為,以決定是否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范圍。判斷的依據就是它是不是一種國家權力的運行,相對人有沒有必須服從的義務或者特征。
同時,行政權又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與其他國家權力的作用方式有所不同。根據它行使權力的特點,行政法規范更多的是在效率和民主之間保持一種平衡,或者說既要保持較高的行政效率,又要保證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學習行政法,領會行政法的精神,要充分注意到這一特點。
第四,行政法的考試重點。行政法雖然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典,但行政法在局部內容上存在著法典,這些法典在以前的考試中都是重點,我推薦朋友們加QQ1971736835索取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資料、名師視頻及隨堂講義。
行政法的重點法律是《立法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其中《行政訴訟法》最為重要,每年的分值占行政法總分值的二分之一,是行政法的“半壁江山”,要重點突破。
當然,除了上述重點法律外,行政法原理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我們理解行政法其他部分不可缺少的基礎內容,不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就無法理解上述法律的精神,無法掌握上述法律的基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