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的一個基本經驗是,你永遠要根據各門學科在司法考試中所占分值比例安排自己的時間與精力。因此,對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部分的把握首先需要對其在司法考試中所占的分值比例及其分配有所了解。因為它們大體上反映了司法考試的特點,考試的重點、考點、難點和疑點所在。以下是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校的王老師總結的一些經驗,希望對廣大考生們有幫助吧。
一、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位置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特點
在司法考試中,據考生普遍反映,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屬于比較難掌握的。究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我們對行政組織以及行政活動的陌生,許多人可能根本沒有接觸過行政機關,對行政活動更是不甚了了。惟其陌??活動有著不同于民事活動的運行邏輯,基于生活的經驗,我們可能形成了民事活動的思維定式,但以之思考行政活動并判斷相關問題,則由于行政活動特有的邏輯,旨趣相異。但任何事情都有規律可以遵循。應對司法考試重要的在于對規律的把握。
對于前者,需要考生多增加對行政組織與行政活動的感性認識。從總體上說,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部分大致可以分為五個部分: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
與民事活動有所不同的是,行政活動是由一個龐大的組織系統在從事,面對如此復雜的組織系統,經常產生的問題就是要明確其在法律上的地位。行政法學提出行政主體這一概念,以解釋眾多組織機構從事活動這一現象。對于考生來說,重要的是先要對政府機構有所了解,然后運用行政主體理論進行分析。
復雜的機構也就必然產生復雜的行為。行政行為部分的內容很多,但就司法考試而言,所需掌握的東西并不是很多。大多集中于《立法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這三個單行法律之中。作為一種有效的方法,行政行為部分內容的把握應當結合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這兩項制度。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歷來是司法考試中的重點,在歷年司法考試中所占分值比例中具有絕對優勢。因為司法職業每天所面對的就是訴訟案件,只不過對這兩部分的內容,建議考生以行政訴訟為主,以行政復議為輔。因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許多內容相同,因此,可以在了解行政訴訟的基礎上,順帶將行政復議的相關內容作了比較,把握行政復議的特殊性即可。當然,國家賠償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對于公民來說,其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除了免受被訴行政行為的約束外,可能還會涉及到國家賠償。諸如國家賠償構成要件、賠償范圍以及賠償方式的計算標準等,也是經常涉及的內容。
對于理解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來說,也許最為重要的是,國家活動與民事活動有著不同的邏輯,這是貫穿全部行政活動的一條主線。按照“路徑相關”的原理,它潛在地支配著行政活動的規則。例如,民事權利具有可以自由處分的性質,而行政權力則不能自由處分,因為行政權力是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的統一體,做為職權可以行使,但作為職責則必須履行,必須履行則意味著行政機關不能隨意處分自己的職權,否則就是放棄職責。進而言之,由于法定職責的存在,有時行政機關的某些不作為行為導致某種后果發生,雖然我們從表面上可能看不到行為與后果之間的聯系,但在法律上二者之間卻有著“利害關系”或“因果關系”。因此,重要的是考生要從教材或法律規定的內容中去領悟國家行政活動的邏輯,當獲得了這樣一種對國家行政活動邏輯的“悟性”之后,你可能就取得了通往勝利之門的“鑰匙”。
二、如何學好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對行政組織的感性認識和對行政活動邏輯的理性把握是學好行政法的關鍵,但它只是前提性條件,不能替代具體學習方法。在對具體內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幾點值得考生參考:
“實”是重點。凡是教材、法律規定中具有實用性、應用性的內容是司法考試的重點所在。因為司法考試是職業資格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資格,它主要測試的是入門所要具備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試的性質決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實際操作價值的內容。例如,作為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之類的內容,則幾乎是司法考試必考的內容。因為司法職業每天所面對的是生活中發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問題是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新”是考點。司法考試每年都會有所微調。調整無非是考試方法和考試內容兩個方面。例如2003年司法考試,考試方法上的調整如論述題的增加;考試內容上的調整如證據方面的內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的出臺,證據方面的考題占了六分。在總分約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應該說是占了比較高的比例。 “特”是題眼。司法考試涉及的內容很多,這恐怕也是司法考試被稱之為“天下第一難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內容在考試中并不能等量齊觀。有的具有出題價值,有的不具有出題價值。具有出題價值的部分我們可以稱其為“題眼”。就像從事新聞工作的?需要有“題眼”。題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題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規則即是題眼所在。如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相比,行政訴訟特有的規則往往是題眼所在;如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不同于行政訴訟的特殊規則也往往是題眼所在。對于考生來說,應對于此,一個比較有價值的方法是比較,將兩種制度、兩種規則比較著去把握,在比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規則所在,同時也就能夠找到題眼所在。
“本質”是關鍵。司法考試經常出現的題型是這樣的題,它所考的不是你對某項制度或規則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對這項規則或制度的本質的把握。這種題假定你具備這方面的知識,因為司法考試的門檻是大學本科,已具備了相當的基礎知識,所要考的是你對該項知識的運用或把握。這就取決于你對這項知識或規則性質或本質的把握。如我們都知道行政指導行為不可訴,但所謂行政指導行為的關鍵在“不具有強制力”,因為不具有強制力,所以稱為行政指導行為;也因為不具有強制力,所以不可訴。這里的關鍵是具備強制力,而不在于是否行政指導,我推薦朋友們加QQ1971736835 索取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資料、名師視頻及隨堂講義。對于名為行政指導,實為行政強制的行為,仍然可訴。再如行政調解行為不可訴,但調解行為的本質在于建立在自愿基礎,經雙方同意達成協議故此不可訴,對于那些名為調解,但實為強制的行為,仍然是可訴的。由此可以看出,對于本質的把握是關鍵所在。在司法考試中,所謂的干擾項,“迷惑”項,所謂的“陷阱”,實際正是針對此所設立。這就要看考生是否被“迷惑”、“干擾”,是否掉進“陷阱”。而能不被“干擾”、“迷惑”,不致掉進“陷阱”,關鍵在于對制度、規則的本質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