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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面涵蓋行政法復習重點

  行政法雖然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典,但行政法在局部內容上存在著法典,這些法典在以前的司法考試中都是重點。主要有《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下面是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們總結的一些建議,供學員們參考。
  在進行行政法復習時,可以從五個方面進行重點復習:
  一、行政基礎
  行政主體是理解全部行政法的基礎與前提,該考點經常出現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是歷年司法考試命題的重點。行政主體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這一特征將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區別開來。(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這主要是指行政主體應當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能獨立地對外發布決定和命令,獨立采取行政措施等。這一特征將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區別開來。另外,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如城市的治安聯防組織,由于其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決定,而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因此其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能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關鍵性條件。如果某一組織僅僅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但并不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則不是行政主體。要成為行政主體,必須能夠獨立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活動,獨立承擔因實施行政權力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看它是不是行政主體,主要是看它能否在行政復議中充當被申請人、在行政訴訟中能否充當被告、在國家賠償中能否充當賠償義務機關。
  需要注意區別的概念主要有: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授權與委托、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行政機關與相關組織、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
  二、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及其分類也是司法考試常考的重點內容之一,考生在復習時尤其要分清楚抽象行政行為及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對于行政許可法,重點掌握:(1)行政許可范圍。《行政許可法》第12、13條。(2)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注意:①國務院設定許可。國務院的各部門不可以設定許可。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許可。③地方設定許可有三點限制。(3)行政許可的程序。(4)行政處罰與行政許可聽證程序的區別。
  行政處罰:對行政處罰,重點掌握3個問題:行政處罰的原則、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行政處罰的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處罰執行程序)。 難點問題:(1)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與具體內容(處罰法第42條)。(2)行政處罰中的裁執分離原則及其例外(處罰法第46、47、48條)。
  三、行政復議
  1.重點問題:(1)期限問題,行政復議法中有多個條文涉及期限問題,足見行政復議中期限問題的重要性,考生對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2)不可提請復議的事項(第9條)。(3)一般管轄。(4)行政復議參加人。(5)受理問題。(6)復議中的調解。(7)復議決定的類型。
  2.難點問題:(1)復議范圍。(2)行政復議的管轄。(3)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含義。(4)行政終局裁決。
  四、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法部分,第一個比較重要、需要考生認真對待的重點問題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聯系和區別問題。該問題的重要性體現在:對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異同的理解有利于考生在總體上對行政訴訟特征的把握:在以往的考試中,常常針對某個具體問題、某一具體制度考查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的異同。這就要求考生既要在宏觀上把握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和聯系,又要在微觀層面注意兩大訴訟法在具體問題上規定的細微差異。
  司法考試中常考的行政訴訟法知識點包括:(1)行政訴訟受案范圍。(2)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3)特殊情況下的地域管轄。(4)管轄權異議。(5)行政訴訟參加人。(6)訴訟時效。(7)法律適用(行政訴訟法第52、53條)。(8)證據。(9)行政訴訟中的撤訴制度。(10)二審程序中的幾種特殊情形。(11)判決、裁定及決定。(12)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措施。
  司法考試難點問題:(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復議前置與復議和訴訟擇一的情形(司法解釋第34條)。(2)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情形。(3)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4)行政訴訟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5) 行政訴訟判決類型。
  五、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范圍包括三類:、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賠償。國家賠償部分常考的重要內容包括:(1)國家賠償范圍及國家賠償主體,我推薦朋友們加QQ 1971736835 索取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資料、名師視頻及隨堂講義。(2)未經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可復議或可訴的情形。(3)行政賠償案件地域、級別管轄的規定。(4)賠償程序。(5)國家賠償方式及計算標準。
  司法考試難點內容:(1)法定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情形及其例外。(2)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3)行政賠償中的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程序。(4)司法賠償程序中的確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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