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行政許可,在性質上可以分為“一般許可”與“特許”兩類:
1.一般行政許可——指未予一般地禁止,但在權利行使上卻規定了具體資格與條件的限制,需經指定的行政機關審批的行為。對申請人而言,法定許可是依法可以獲得其享有的法定權利的行使權。對行政機關而言,則是履行其行政管理與服務的義務,通常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予以受理、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資格與條件,決定是否發給許可證(如身份證、選舉證、結婚證、駕駛證、營業執照)。行政執行機關不得另定法外的限制條件,不予許可。行政機關承擔的一般許可的義務中,有時也包含行政權力。這是由于除了核實相對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資格與條件外,有些事項,由于自然與社會資源的有限性,需要有一定的額度與數量的控制,如企業排污許可證、關系城市環保的總量控制,要求環保部門掌握標準與額度,決定許可的度量。這時行政主管機關就可以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權力),作出決定。
2.行政特許——通常有兩種性質的特許:一是指對一般人是禁止性的行為,根據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對特定人或特定事解除禁令,給予例外的許可。如一般人不得持槍,而特許某些公安人員有此特權,我推薦朋友們加QQ1971736835索取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資料、名師視頻及隨堂講義。此外,某些本是由國家獨享的權利,為了調動社會的積極因素,而讓予小部分給社會主體經營,給予特許,如礦產的私人開發,煙草的專賣,等等,也屬于特許。另一種特許是指對某些事關國計民生和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業,必須由具有高信力的、能為政府和社會公眾所嚴格監控的企業專營,因而由政府給予特定的社會組織專有經營權、專賣權等壟斷性的權利,如鐵路、電力、煤氣、郵政等公益事業由國家專營或政府控制的企業集團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