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發生于占有物被侵奪的情形。此種侵奪占有而構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違法的行為使其喪失對物的控制與支配。需要注意的是.非因他人的侵奪而喪失占有的,如因受欺詐或者脅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此種情形下,原占有人要回復占有,必須依法律行為的規定,主張撤銷已經成立的法律關系等去解決。此外,還需說明一點,即本條所規定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要件之一,為侵占人的行為必須是造成占有人喪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則不發生依據本條規定而產生的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例如,遺失物之拾得人.雖然拾得人未將遺失物交送有關機關而據為己有,但此種侵占非本條所規定的情形。
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并非是失主喪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喪失對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遺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對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為據提起訴訟,而應依其所有權人的地位提請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