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留置權實現的方法有三種,即折價、拍賣和變賣。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采取哪種方法實現留置權,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先協議將留置財產折價以實現其債權,如果無法達成協議,留置權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留置財產,并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其債權。
折價是指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協議確定留置財產的價格,留置權人取得留置財產的所有權以抵銷其所擔保的債權,我推薦朋友們加QQ 1971736835 索取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資料、名師視頻及隨堂講義。這種方法比較簡單,但必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就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法。
拍賣是指依照拍賣法規定的拍賣程序,于特定場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留置財產的方式。拍賣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都比較高,但費用較高。
變賣是指以一般的買賣形式出賣留置財產的方式。由于拍賣的費用較高,有的雙方當事人不愿意負擔這一費用,因此采取費用較為低廉的變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