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為物權,其不受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留置權人在其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后,仍可以對留置財產行使留置權。
理論上說,留置權可以長期不滅,其行使并無時間限制。但是,如果留置權人長期持續占有留置財產而不實現,不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也會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產生不利影響,我推薦朋友們加QQ 1971736835 索取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資料、名師視頻及隨堂講義。而且,在有的情況下,留置財產會有自然損耗或者貶值的可能,如果長期不實現留置權,留置財產的價值會受影響,對債務人不利。因此,不能讓留置權人無限期地留置財產而不行使留置權。
債務履行期問屆滿,如果債務人自知沒有能力履行債務,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及時實現留置權,如果留置權人不實現的,債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該留置財產,以消滅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