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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西周——春秋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宋遼金元——明清二、夏商周三代法制概況
(一)綜述
國家與法的產生、習慣法與成文法的關系、神權法思想與德治禮治思想、奴隸制刑罰體系、刑法原則與刑事政策、所有制婚姻繼承制度、訴訟審判制度
(二)關于法的起源
1、稱謂之變化——從刑到法到律“刑”、“井”、 “侀”
三代的法律稱為“刑”。《說文》:“刑,罰罪也”。 “侀” 《說文》:“侀,剄也”。側重于法律的懲罰性。
“佱”、“灋”
春秋之后法律的稱呼是法。佱意為秩序、規則之意,后來逐漸不用。灋按《說文》,“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 側重于法律的公平性。
“律”
商鞅變法改法為律。《說文》:“律,均布也。” 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規范)天下之不一而歸于一,故曰均布也”。側重于法律的普遍規范性。
2、關于法的起源的幾種觀點
(1)刑起于兵說:該說主張刑(法律)產生于戰爭。
《漢書·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鑿,薄刑用鞭撲”。
《尚書。甘誓》:“……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2)刑源于禮說:該說主張刑(法)起源于祭祀典禮。
《左傳》:“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祭祀有一定的儀式典禮,經過統治者改造后逐漸上升為具有強制力的制度規則。
(3)定分止爭說:主張法律產生來源于解決紛爭的需要。
《呂氏春秋·慎勢篇》引《慎子》云:“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堯且屈力,而況眾人乎?積兔滿市,行者不顧,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雖鄙,不爭。故治天下及國,在乎分定而已矣。”
(4)社會發展產物說:正統觀點。
剩余產品——分配——交換——交換規則——私法的產生。
分配——私有財產、繼承與私有制——貧富分化與不平等——階級分化——剝削統治與反抗——利益維護與公共權力機關——國家、刑罰規則與公法的產生。
3、法律的產生何以界定在夏朝?
一般認為,夏朝是國家和法律產生的最初階段。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起源》,“國家和舊的氏族組織不同的地方,第一點就是它按地區來劃分它的國民”,“第二點是公共權力的設立”。
在夏朝,地域統治已經取代血緣統治,九州和九牧。公共權力機關也已制度化,軍隊、司法機構、監獄、貢賦、稅收等。世襲制代替禪讓制。
而夏朝的刑也滿足了法的幾個特征:規范性、意志性、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