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歷年真題指導分析,復習司法考試的考生都知道,司考試題具有導向性作用,因此應當研究和確定司考試題的指導思想。 現在就讓我們跟隨名師的步伐,一起解讀下司法考試試題指導分析。
一、司法考試并非精英考試
在此前提下,出題應注重考察考生對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掌握。對各類法律執業者知識結構的統一,不能偏離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
對理論界有爭議的問題,應當盡量回避選擇題的方式,以免誤導考生。
有刑法老師稱,我出的這個知識點,考生在今后的歲月中,將會反復用到——這會使考生終生受益,這是真正大家的思維。不是把考生當敵人,而是把考生當學生。為了規避培訓機構的猜題或者為了控制通過率,出了腦筋急轉彎之類的題目,可能使考生在一些具體問題上終生不能自拔。
有的考生通過了司法考試,但不能勝任法官助理、律師助理、公證員助理等工作,這與考題的設計也有關系。
二、司法考試應具有“統一思想”的功效
目前,有600多所法律院校,學生對法律觀點的掌握,可以說是百花齊放,司法考試應當以通說,對學生的思想進行統一。這并非對學生的創新思想進行扼殺,而是提倡純正教育之必須。
三、大綱區分“了解”、“理解”和“熟悉”不具有指導意義
我曾編寫過自學考試律師專業“市場競爭法”課程的考試法大綱,感覺“了解”、“理解”和“熟悉”基本上是文字游戲。司法考試大綱對這三個“層次”的要求,使考生很迷茫。事實證明,司法考試的出題,完全撇開了這三種“層次”。“了解”、“理解”和“熟悉”的指導思想究竟是什么呢?
四、司法考試題目的設計,應對考生的動筆能力有所促進
動筆能力是對法律執業者的一項基本要求。目前的試題模式,對促進考生的動筆能力的作用明顯不足。加大主觀題的分量,則可以促使考生在考試前作大量練習,從而提高他們的動筆能力。一次性考試,不能滿足這種要求,分兩次考試,則可以從容設計主觀題,并避免偏重社會熱點的單一傾向。